哪些條件下才能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導讀:
哪些條件下才能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的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如下所述由于債務人實施的不正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故債的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分為主觀、客觀條件兩個方面。(一)客觀條件第一債務人實施的危害行為發生在債權合法成立后消滅之前。第二債務人實施了法律上處分財產的行為。第四債務人實施的行為是危害債權的行為對債權造成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那么哪些條件下才能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哪些條件下才能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的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如下所述由于債務人實施的不正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故債的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分為主觀、客觀條件兩個方面。(一)客觀條件第一債務人實施的危害行為發生在債權合法成立后消滅之前。第二債務人實施了法律上處分財產的行為。第四債務人實施的行為是危害債權的行為對債權造成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關于哪些條件下才能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哪些條件下才能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的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如下所述
由于債務人實施的不正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故債的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分為主觀、客觀條件兩個方面。
(一)客觀條件
第一債務人實施的危害行為發生在債權合法成立后消滅之前。債權成立后消滅前是債權存續期間只有債權存在才有必要保護同時債權須是合法的才受法律保護非法的債權是法律所禁止的談不上保護。
第二債務人實施了法律上處分財產的行為。債務人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可分為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如債務人消耗自己財產的行為不涉及第三人不涉及效力問題事實行為是債務人使用其財產滿足其正常生產、生活需要的行為是法律所允許的不應加以干涉。法律上的行為如放棄到期債權轉讓財產不論有償、無償均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行為就涉及行為的效力問題若該行為導致債務人的清償能力不當減弱從而危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就會導致對債權人的損害放任這類行為勢必對保護債權不利有必要對此類行為設定一定界限賦予債權人一定權利。從各類權利的功能看賦予債權人相應撤銷權能促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能力恢復原狀自然是一種較好的選擇。
第三債務人實施的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實施的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行為只有已發生法律效力才能導致債務人財產的減少影響其償債能力才可能導致對債權的損害才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若債務人實施的處分其財產的行為是無效的其自始無效。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處理無效行為的原則是返還財產債務人的財產應恢復原狀其清償能力不受影響也不會損害到債權。
第四債務人實施的行為是危害債權的行為對債權造成損害。危害債權對債權造成損害主要是指債務人減弱或喪失其清償能力以致無力履行債務滿足債權。主要表現為減少財產或在財產上增加負擔如放棄到期債權即債的免除無償轉讓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或在自己的物上設置限制物權等。
(二)主觀條件
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危害行為時主觀上有惡意。債務人與第三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明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或降低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并危害債權。如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當債務人實施不正當處分財產的行為為無償時具備上述客觀條件債權人即可行使債的撤銷權。當債務人實施不正當處分財產的行為為有償時具備上述主觀、客觀條件債權人才能行使債的撤銷權。其目的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