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期限已到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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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期限的變更需要保證人的同意嗎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那么債權期限的變更需要保證人的同意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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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外,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過了舉證期限提交證據的法律規定過了舉證期限提交證據的法律規定如下:1、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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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會發生侵害人體健康的危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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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條并未約定還款期限,而且義務人也未拒絕還款,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出現出借人主張還款或借款人同意還款或借款人提起訴訟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起計算三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法律問題2008年1月,王先生的朋友謝先生因為家庭開支需要,向王先生借款2萬元,謝先生出具了借條,但是沒有約定還款時間,此后十多年,王先生都沒有向謝先生催收借款,直到2022年1月,王先生急需用錢,突然想起朋友謝先生在十四年前向自己借款2萬元,當王先生向謝先生主張還款時,謝先生表示聽別人說,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從借款之日到現在已經過了十四年,在法律上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不同意還款,因為謝先生出具的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則王先生2022年1月向謝先生主張還款,訴訟時效從2022年1月起計算三年,王先生在此期間主張權利沒有超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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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拘役是刑罰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于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于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刑事拘留的適用以刑事訴訟法和逮捕拘留條例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依據;民事拘留的適用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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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1年,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4、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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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醉駕被判處拘役的,在服刑期間不能貸款,服刑結束后,原則上不影響貸款,貸款的基本條件是:(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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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3、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和判處無期徒刑減刑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主刑執行期限屆滿或者自假釋之日起計算。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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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3、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拘役是對犯罪分子,刑事犯罪后所給刑事處罰,會留案底,而被載入檔案的犯罪記錄一般在公安機關所保存,終身都不能取消。拘役判決生效后,在押人中的家屬即可到看守所探望。但親友探視需要遵守看守所的規定,按照流程進行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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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顯然,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法定刑罰種類,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實行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與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刑同屬于刑罰的主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第四十二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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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見,拘役的上限刑期與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相銜接。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刑法》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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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期徒刑的期限較長,而拘役的期限較短;3、待遇不一樣。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參加的勞動為無償,而拘役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這里要了解累犯的概念,明確了累犯的概念就非常容易判斷這四種刑罰哪些對構成累犯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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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主刑的執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準予其行使選舉權,但其它政治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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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多久可以判離婚: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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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民法典中工廠搬遷終止無期限合同怎么賠償(一)公司拆遷不讓員工去新的地點上班,則屬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可以主張公司無故單方辭退的賠償金,標準一年兩個月;(二)公司同意員工去工作,而本人不愿隨公司搬遷,其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一般是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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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繼承糾紛中對方不同意調解,還出假證據,我們為阿姨爭取的繼承財產遠遠超過談判時的權益。讓人感嘆的是,對方一直較勁,最終吃了大虧。
朱先生為了精心照顧父親,特地買房住在父親樓下,直至父親去世,姐妹們都很認可,三方曾達成口頭協議,父親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額。父親去世后,姐妹反悔,還將朱先生訴至法院,元甲律師庭前幫助朱先生準備了充分的證據,庭審中據理力爭并說服法官,法官認可朱先生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最終對方同意調解,多給朱先生幾十萬元的折價款。
朱先生為了精心照顧父親,特地買房住在父親樓下,直至父親去世,姐妹們都很認可,三方曾達成口頭協議,父親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額。父親去世后,姐妹反悔,還將朱先生訴至法院,元甲律師庭前幫助朱先生準備了充分的證據,庭審中據理力爭并說服法官,法官認可朱先生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最終對方同意調解,多給朱先生幾十萬元的折價款。
??(二)婚后才發現,三觀不合,分歧越來越嚴重,婚姻中總需要一方遷就另一方,怎么辦? 在具體的行為選擇上,不要陷入「二選一」的思維定勢。糾結時提醒自己:為什么不可以兩個都要?「兩個都要」可以解決掉70%的糾紛。 遇到確實只能二選一的情況,要跟對方討論一個公認的「決策機制」。無論是擲硬幣還是劃拳,還是各自劃分領域,還是輪流做主,還是誰洗碗就聽誰的……都行。你們不一定要同意對方的決策,只要同意這種決策機制。 在決策機制方面,我想特別推薦一種方法,來自經濟學家史蒂文•蘭茲伯格:由意愿更強的那一方來做選擇——意愿用金錢來衡量。方法很公平:夫妻各自在紙上寫下愿意為自己的選擇支付的費用,出價高的那個人可以做決定,同時必須向輸掉的一方做出全價補償。仔細想想這個方法,真是太聰明了。 任何時候,如果你和對方因為「不同」而產生了不愉快,請不要把這一切歸因為「不同」帶來的。請相信,只要我們在意彼此,求同存異,所有的「不同」最終都可以導向「合作」,不要用一句「三觀不合」就草草定論。
師某的愛車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只同意賠償修車費,不同意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經過多次溝通無果后委托元甲,在元甲律師的爭取下法院全額支持了車輛貶值損失,元甲律師的專業得到了當事人的認可。
對方說不給錢就不同意離婚,最終我們團隊介入后順利調解離婚,節約時間,減少因離婚帶來的傷害。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