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期限的變更需要保證人的同意嗎

導讀:
債權期限的變更需要保證人的同意嗎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那么債權期限的變更需要保證人的同意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期限的變更需要保證人的同意嗎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關于債權期限的變更需要保證人的同意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期限的變更需要保證人的同意嗎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又作了解釋:“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案例解析:
基本案情:2016年4月26日,為了籌錢給弟弟做生意,家住xx地的覃某向韋某借款10萬元,并請朋友周某為這筆借款作擔保,約定借款期限為6個月,月利息為5%,三方簽訂了借款擔保協議。此后,覃某按約支付了利息,但未能按時歸還借款本金。2017年4月5日,覃某與債權人韋某重新簽訂了10萬元的借款協議,這次覃某找自己的妻子朱某為借款作擔保,但合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同年4月24日,韋某向來法院起訴,要求覃某、周某償還1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周某向法院申請追加朱某為被告,法院依法準許。周某認為,韋某與覃某重新簽訂借款協議,將原來約定的6個月借款期限變更為沒有固定的還款期限,韋某實際上是允許覃某延長借款時間。對于這些變更,他并不知情,因此他對覃某的10萬元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覃某不按約定償還韋某10萬元借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朱某是覃某的妻子,又是借款的擔保人,因此,朱某對借款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韋某與覃某、朱某于今年4月5日重新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對原借款主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原借款主合同主體及其他內容沒有改變,在擔保期內周某仍應按約承擔擔保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