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舉證期限的證據法院還認么(超過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法院如何認定)

導讀:
2、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外,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過了舉證期限提交證據的法律規定過了舉證期限提交證據的法律規定如下:1、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過了舉證期限提交證據的法律規定
過了舉證期限提交證據的法律規定如下:
1、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2、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外,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均應提交書面申請,并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申請后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準許。
舉證責任分配的法律規定如下: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應訴時,可提交證據復制件或復制品,但在交換證據和開庭審理時必須攜帶證據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質證;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根據相關規定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4、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并裝訂成冊,在證據清單上對證據材料名稱、份數、頁數及其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并簽名或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時依照對該方當事人人數提出證據材料副本。
綜上所述,當事人申請向法院起訴的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法院會根據提交的材料對案件進行審理,做出相應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怎么應對
法律分析: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突襲,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的,是可以采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據此可知,逾期舉證的,法院采納后,依法應當進行質證。
舉證期限屆滿后是否可以提交證據
可以提交新證據的,從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來說,原則上是不允許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后再提交新的證據,但是有例外,例外就是如果證據的確是在一審辯論之后發現的或者新生成的,就可以作為證據提交上去。但是如果是之前本來就準備好的證據,只是舉證期限內沒有提交,而現在過了一審辯論之后想提交了,法院會審查這個證據,如果這個證據非常重要,法院就會采納這個證據,但是要罰款,如果這個證據不重要,法院就不會采納這個證據了。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有的當事人進行“證據突襲”,搞得對方措手不及,以這樣的手段來贏得訴訟。所以,一審辯論結束后,原則上是不允許再提交證據的,但是有例外,你把握住這個例外,就可以提交新證據了。
當事人的舉證是有舉證期限的,就舉證期限而言,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一致后經法院認可,也可由法院指定。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舉證材料,沒有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舉證期過后,提供的證據是無效的,法院一般不再采納,除非有新的證據對案件事實有重要的證明作用。
哪些屬于新的證據:
超過舉證期限后,如是新的證據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九條 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第五十一條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舉證期限過后提交的證據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民事 證據 規定” 第3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而根據該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法院不組織質證的證據,就是未經質證的證據,就是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這給超過舉證期限提交證據的行為極其嚴厲的制裁,結果是超期提交的證據失權,法律后果極其嚴重。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 經人民法院準許,鑒定人可以調取證據、勘驗物證和現場、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勞動仲裁開庭時,對對方沒有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可以不質證嗎?
可以。超過舉證期限,當事人可以以此為由不予質證,不作為證據使用,當然當事人認可的除外。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律分析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或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足以影響案件公正處理并經沖裁庭同意的外仲裁庭將不組織質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確立舉證期限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依當事人主義而確立的舉證期限,另一種是依法院職權而確定的舉證期限。由于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在當事人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情況,法律均優先適用當事人的約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如果舉證期限材當事人主義則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愿的結果并由人民法院認可,未經認可舉證期限無效。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其計算。對此,人民法院依職權指定的舉證期限不以當事人是否就舉證期限達成協商一致為前提,無論當事人是否自行協商舉證期限,不影響法院依職權進行指定。關于舉證期限確立的長短問題。由于勞動仲裁爭議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導致目前在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實踐中,各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做法不一致。有的仲裁委規定可以在開庭前提交證據材料,有的規定最晚在開庭前一天提交,有的開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員會也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過了舉證期限提交證據的法律規定
超過舉證期限提交證據,法院一般不組織質證,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除非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當庭提交證據是否可以要求舉證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是民事訴訟的,一般由起訴人承擔舉證的責任,起訴人要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范圍有哪些?
民事訴訟當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關系人。民事訴訟當事人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凡不是以自己名義而以他人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當事人必須是發生民事爭議的一方,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如支持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起訴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當事人進行訴訟,是要人民法院對他們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作出裁判。因此,雖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如證人、鑒定人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事訴訟的證據對方也是可以提出質證的,但對于質證也是有時間的限制性,一般法院提出的指定期限不會超過三十天,雙方協商的一般是不會超過十五天,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當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