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3、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和判處無期徒刑減刑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主刑執行期限屆滿或者自假釋之日起計算。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1、對犯罪分子處以剝奪政治權利處罰的期限相關規定為: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二、剝奪政治權利起始日期是多久
根據主刑的不同,有以下三種方法:
1、判處死列(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終身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計算從判決生效時計算;
2、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起與管制同時計算,刑法規定,管制的刑期,從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計算,刑法又規定,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3、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和判處無期徒刑減刑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主刑執行期限屆滿或者自假釋之日起計算。
4、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屆滿減為有期徒刑,刑期執行期滿后或者從假釋之日起,開始執行其人民法院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
5、判處死列(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終身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計算從判決生效時計算;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和判處無期徒刑減刑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主刑執行期限屆滿或者自假釋之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