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執行期間又犯新罪數罪并罰時如何計算剝奪政治權利期限

導讀:
遂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周書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周書建原因犯強奸罪、搶劫罪被判處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尚未執行的二年七個月零二十八天于本判決主刑執行完畢以后繼續執行,遂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周書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周書建原因犯強奸罪、搶劫罪被判處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尚未執行的二年七個月零二十八天于本判決主刑執行完畢以后繼續執行。
1990年3月因犯強奸罪、搶劫罪被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服刑期間三次被裁定減刑3年8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減去1年于2002年5月20日刑滿釋放。被告人周書建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遂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周書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周書建原因犯強奸罪、搶劫罪被判處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尚未執行的二年七個月零二十八天于本判決主刑執行完畢以后繼續執行。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周書建在新罪執行期間當然被剝奪政治權利。被告人周書建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通過后罪判決后附加于后罪成為后罪的附加刑。關于附加刑執行期間又犯新罪數罪并罰時如何計算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案情被告人周書建小學文化農民。1990年3月因犯強奸罪、搶劫罪被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服刑期間三次被裁定減刑3年8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減去1年于2002年5月2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03年6月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執行逮捕。如皋市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書建于2002年8月至2003年5月間采取乘隙、撬門、撬窗等手段盜竊作案6起竊得人民幣20元及手機、摩托車等物合計價值人民幣801240元。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書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周書建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周書建在原犯強奸罪、搶劫罪被判處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又重新犯罪應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和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實行數罪并罰在新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以后繼續執行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遂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周書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周書建原因犯強奸罪、搶劫罪被判處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尚未執行的二年七個月零二十八天于本判決主刑執行完畢以后繼續執行。二、分歧前罪剩余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是否及于新罪在新罪執行期間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究竟如何計算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上述問題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周書建在新罪執行期間當然被剝奪政治權利。刑法第69條第2款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被告人周書建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通過后罪判決后附加于后罪成為后罪的附加刑。根據刑法第58條第1款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因此該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及于后罪新罪的主刑雖然周書建所犯新罪無須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但其在新罪執行期間當然被剝奪政治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