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如何規定

導讀: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法律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1、剝奪擔任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領導職務的權利。 2、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一、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如何規定
1、對犯罪分子處以剝奪政治權利處罰的期限相關規定為: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五)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起與管制同時計算,刑法規定,管制的刑期,從管制判決生效之日計算,刑法又規定,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二、剝奪政治權利意味什么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五)一般犯罪不是都會被剝奪政治權利。法律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六)剝奪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1、剝奪擔任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領導職務的權利。
2、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