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終身政治權利的死刑是否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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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沒有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就不能獲得減刑,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減刑條件的,就可以依法辦理減刑。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機等。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有此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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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法律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1、剝奪擔任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領導職務的權利。 2、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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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4.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三、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指終身沒有以上四項權利,對于死刑犯、無期徒刑犯都應該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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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法》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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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3、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和判處無期徒刑減刑后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主刑執行期限屆滿或者自假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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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的法律是非常嚴格的,如果犯罪分子的行為令人發指,那么有可能會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是對于這一類犯罪嫌疑人是否也可以減刑呢?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適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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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管理的自由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人,在執行期間仍然享有政治權利,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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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也就是說,主刑的執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準予其行使選舉權,但其它政治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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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茅某的兒子因為石門二路房子的居住權問題而與茅某的養母發生糾紛。法院判決確認茅某的兒子、兒媳在該房屋沒有居住權并判令小夫妻遷出。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慘案的制造者茅某作出一審判決,他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幸虧兒子前妻的妹妹、妹夫及時阻止了茅某進一步行兇。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茅某因家庭糾紛遷怒于養母和兒子前妻,持刀刺殺養母,并追殺兒子前妻,導致兒子的前妻輕傷。他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茅某到案后有自首情節以及本案是家庭糾紛引發,對茅某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那么房屋居住權引發的糾紛案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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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實踐中無期徒刑可以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多次減刑之后,刑期最低不得低于十三年。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將犯罪分子關押在一定的場所,使其沒有人身自由。由于無期徒刑沒有刑期可言,因此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根據刑法典第57條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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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遂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周書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周書建原因犯強奸罪、搶劫罪被判處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尚未執行的二年七個月零二十八天于本判決主刑執行完畢以后繼續執行,遂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周書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周書建原因犯強奸罪、搶劫罪被判處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尚未執行的二年七個月零二十八天于本判決主刑執行完畢以后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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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起算,同時執行。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主刑的執行期間雖然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權利。準予其行使選舉權,但其它政治權利的行使受到限制。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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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第五十七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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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志剛、敖勤、朱厚德、梁輝、涂勇犯故意殺人罪、賭博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志剛、敖勤、朱厚德、梁輝、涂勇犯故意殺人罪、賭博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陳志剛作為這伙人的“老大”平時包這些人的吃、住等在陳志剛開設賭場進行聚眾賭博犯罪時被告人漆鵬、黃國旗、敖勤、涂勇、梁輝、朱厚德等人配備匕首、刀具等工具積極參與或為陳志剛收樓錢或充當打手維護賭場秩序或到外面接回放出去的賭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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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什么是刑事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其中,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而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刑事處罰包括哪些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而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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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判決包括調解書、支付令。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私下簽的和解協議可以強制執行嗎?#債權債務律師
執行案件怎么解決更好呢?
欠錢不還起訴后多久可以強制執行: 欠款起訴后六個月內可強制執行。在法院執行立案之后,法院應該在六個月之內采取執行措施。如果法院在六個月內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級的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起訴欠錢不還的情況,在判決書生效后的兩年內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起訴欠款,需要在判決書生效后,并且對方拒絕履行時,才能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如果判決生效后,欠款人拒絕履行的,則對方當事人可以在二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