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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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李某原在濰坊市一家機械公司工作,2008年年底從單位內退,2009年5月起到一家汽車制造公司從事技術工作。公司一直沒有與李某訂立勞動合同,李某感覺公司不簽合同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護,多次向公司交涉要求訂立勞動合同,但始終未果。仲裁庭審中,機械公司提出李某系內退職工,雙方之間是雇傭關系,公司沒有義務與李某訂立勞動合同。李某作為內退職工由原單位為其按月發放工資,但并沒有辦理正式的退休手續,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李某仍然是勞動法意義上的適格勞動者。經多次調解無效,仲裁委裁決機械公司支付李某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6500元。那么用人單位招用內退職工也應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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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用人單位有權擅自對員工調崗降薪嗎用人單位無權擅自對員工調崗降薪。調崗降薪屬于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內容,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在雙方無異議的情況下,才可進行變更,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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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單位強制換崗怎么辦公司強制員工調換工作崗位,且員工不同意,這種情況公司是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約定好的崗位,一方不得隨意要求變更的。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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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后經復查,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核查后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5、合并計算連續工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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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6、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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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單位違法在先,書面提出離職后可以隨時走人,并要求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支付加班工資等;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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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注銷后的單位簽訂合同是否有效公司在注銷前要對相關債權債務進行清理的包括正在履行的合同也要處理要么解除要么將原公司的權利義務轉給其他主體。但公司一方的清算主體要承擔合同不能履行的相應違約責任。相關法律知識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合同的簽定時間不屬于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它合同仍然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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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若籌備中的用人單位作為某法人的獨資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招錄勞動者從事籌備工作的;勞動關系則是在母公司與勞動者之間訂立.用人單位籌備完成之后招錄勞動者的,新的勞動關系則在子公司與勞動者之間訂立。若籌備中的用人單位的發起人為自然人.發起人雇傭人員從事籌備工作的,由于籌備中的用人單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用工主體資格,因此,發起人與受雇傭者之間系勞務關系。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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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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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訂立勞動合同程序怎么規定勞動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征求應招工人的意見;也可以由被招工人與企業行政的代表,共同起草。簽訂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向被招工人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被招工人也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勞動合同書,并簽名蓋章。勞動合同簽訂后,應當到當地勞動行政機關申請鑒證,并向其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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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勞動者依法支付兩倍的工資不滿一個月的按計薪日折算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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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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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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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派遣單位要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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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兩種:其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故意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二是雙方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用人單位繼續聘用勞動者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故意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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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橈骨遠端骨折且保守治療,肇事者是單位員工,最終通過細節掌握成功讓其環衛公司承擔全部賠償,從接手案件到客戶拿到賠償只用了10天就圓滿解決,得到了客戶的高度認可,并贈送了錦旗。
又解決一件工傷賠償難題!工作中受傷,但沒有簽訂勞務合同,傷情評定為九級傷殘。單位不愿支付合理賠償款,在元甲律所幫助下,法院判決幾乎支持我方全部訴求,當事人拿到35萬余元賠償款!
又解決一件工傷賠償難題!工作中受傷,但沒有簽訂勞務合同,傷情評定為九級傷殘。單位不愿支付合理賠償款,在元甲律所幫助下,法院判決幾乎支持我方全部訴求,當事人拿到35萬余元賠償款!
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分和規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生之前亦處于平穩駕駛環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人立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時都必須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然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為了使遺囑人處理遺產的意思表示能夠得到真實、準確的表達, ??首先,遺囑見證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對見證的事項完全理解并清楚其后果。 ??其次,見證人在見證過程中必須保持中立,尤其是見證代書遺囑和口頭遺囑時,不能歪曲、惡意篡改遺囑人的意思,否則被歪曲、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 ??最后,見證人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能夠準確理解遺囑文字所表達的意思,并在遺囑上簽名。 《民法典》第1140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實踐生活中,部分遺囑人因為不相信外人,傾向于讓自己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親人來見證遺囑訂立過程,這樣的做法不妥,因為這些人都是將來可能繼承遺產的人,由他們作為見證人難保將來其他繼承人不會有異議,從而引發糾紛。 因此,遺囑人可以邀請村委會、居委會的工作人員或者所在單位的領導、同事,或者身邊德高望重的人作為遺囑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