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導讀:
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兩種:其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故意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二是雙方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用人單位繼續聘用勞動者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故意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么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兩種:其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故意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二是雙方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用人單位繼續聘用勞動者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故意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兩種:其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故意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二是雙方原來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用人單位繼續聘用勞動者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故意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