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與員工簽勞動合同將支付兩倍工資

導讀:
用人單位要注意,2月1日是界限——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將支付兩倍工資2月1日,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是個特殊的日子,依照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所以,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否則,用人單位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那么未與員工簽勞動合同將支付兩倍工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人單位要注意,2月1日是界限——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將支付兩倍工資2月1日,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是個特殊的日子,依照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所以,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否則,用人單位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關于未與員工簽勞動合同將支付兩倍工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用人單位要注意,2月1日是界限——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將支付兩倍工資2月1日,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是個特殊的日子,依照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2月1日是用人單位向已建立勞動關系,但還沒簽訂勞動合同已達一個月以上的員工支付2倍工資計算的“界限”日。
再過幾天就是2月1日了,作為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所以要強調這一點,一是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二是提醒用人單位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對于不愿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要及時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如雙方達成口頭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為無效合同,也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作為當事人之一的勞動者,有權利和義務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應在用工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向用人單位提起,如用人單位不愿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開始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但從實際情況看,用人單位不愿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該用人單位信譽一般不是很好,勞動者應當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另外,用人單位必須解除對試用期的誤解。在現實中,好多用人單位都是先對勞動者進行1至2個月的試用期,合格后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了雙方只能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不能以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等變相的試用期。所以,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否則,用人單位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