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在哺乳期是否可以辭退員工

導讀:
6、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
一、單位在哺乳期是否可以辭退員工
1、單位在哺乳期一般不可以辭退員工,但員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其他。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員工懷孕公司是否可以辭退員工
如果勞動者,包括懷孕期間的女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嚴重”的依據是公司里有明文規定的規章制度且員工知曉,有嚴重的事實存在。
4、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