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現售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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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北京自住型商品房申請條件2022申請北京自住型商品房的條件是:單身購房者需要年滿25周歲;非京籍家庭需要持有暫住證、連續5年繳納社保或個稅;北京市戶籍家庭需要名下無房或僅有一套住房。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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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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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付商品房條件都有什么呢交付商品房條件有:房地產開發商持有“一照”、“五證”;房屋應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房屋竣工驗收合格;房屋的基礎生活設施已經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商品房交付要符合什么條件商品房交付需要符合的條件最基本的前提就是需要有“五證”,包含: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只有具備該五種證書,商品房才能進行銷售轉讓。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 ...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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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此項規定是商品房預售的基礎。房地產開發企業只有在其建設項目符合城市規劃,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才能開工建設。此項規定是房屋預售的關鍵性問題。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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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法頻道為您整理合同訂立相關知識,合同訂立欄目分類齊全,歡迎瀏覽,感謝您的訪問?!逗贤ā返?86條規定: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逗贤ā返?69條規定: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這在各商品房合同中都會有規定。而出賣人所交付的房屋的位置以及樓層均應與約定相符,這是最起碼的要求。那么商品房實際交付是否符合約定的認定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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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本市戶籍無房家庭,其中單身人士須年滿25周歲。(二)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候家庭。自住型商品住房,是北京市2013年推出的為“自住”的商品房,此類住房價格比周邊商品住房低30%左右,面向全市符合限購條件的家庭;購買此類住房后五年內不得上市,五年后上市收益的30%上交財政。2013年11月12日,首批7個北京市自住型商品房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在北京市規劃展覽館正式對外開放。那么北京自住商品房購買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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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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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為,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第二條銷售依據該商品房已取得,為________,為____________。抵押權人同意該商品房轉讓的證明及關于抵押的相關約定見附件三。那么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范文2022。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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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需要的條件: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對交易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起到監督、保護的作用。合同訂立的條款應該嚴謹、周密,而且簽訂合同者需要具備一定條件,只有具備了一定條件,合同才有效。首先,出賣方必須具有房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另外,房地產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可信。再有,房地產買賣合同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簽訂合同雙方應該注意: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形式必須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那么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需要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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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商品房現售需要房地產開發商持有一照五證,房屋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基礎生活設施具備交付使用的條件。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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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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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種行為是指購房者在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以后,將其預購的尚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轉讓合同需經開發企業認可、簽字蓋章讓雙方持預售契約、轉讓合同及有關證件到銷售登記的交易管理部門申辦預售轉讓登記。經審核轉讓合同并符合規定的,經辦人填寫《預售商品房轉讓審批表》,報當地房屋主管部門審查。第四十六條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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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預售商品房要符合哪些條件預售商品房要符合以下條件:預售方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預售方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合同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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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市場上有一類房屋也是賣得比較好的,那就是商品房。銀行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審核嗎,審核通過之后就會同意房主的貸款了,并跟房主簽訂貸款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商品房是可以貸款的:但是進行房屋貸款有一定的要求,商品房帶看也需要符合這些要求。正常情況下,貸款的總額度不能高于房屋的總價格和首付款之間的差價。商品房貸款的金額也是有規定的:房屋抵押的貸款金額是按照房產來決定的商品房一般的抵押金額在百分之七十左右。此外,貸款申請人的個人收入也是影響貸款金額的因素。如果只有一套房產,那申請能拿到的貸款可能就房屋估價的一半;如果有多處房產,就可以貸款到更多的錢了。那么商品房可以貸款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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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付商品房需開發商持一照五證,房屋具備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基礎生活設施已經具備交付使用條件。開發商修建商品房,必然就會涉及到交房這一環節,一般交房是向購房者交付房屋,無論是購買期房還是現房,其實都會需要交付。但開發商交付商品房,首先肯定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符合相應的條件,否則的話購房者是可以拒絕收房的,而由此造成的損失,自然也不應該由購房者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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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F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分和規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生之前亦處于平穩駕駛環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酒駕最新標準 2024年3月起實施! 有什么變化?一起來看看 01新檢驗標準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檢驗為例:飲酒駕駛為0.20mg/mL,駕駛員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屬于醉駕。檢驗線性范圍為0.1mg/mL~3mg/mL。 02 新檢驗標準將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檢測方法分為兩種,分別是氣相色譜法和電化學傳感器法。舊國標只規定了氣相色譜法作為實驗室檢測方法,而沒有規定現場檢測方法。 03 新檢驗標準將血液中乙醇含量與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間的換算系數從2100調整為2300。這是基于最新的科學研究和統計數據,更符合中國人的體質和代謝特點。新檢驗標準明年3月起實施 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生物樣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的頂空—氣相色譜檢驗方法》等標準發布實施以來,為機動車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提供了技術依據。 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進一步豐富優化該項行業標準檢測分析方法、細化完善有關技術要求的基礎上,組織制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檢驗》(GB/T 42430-2023)國家標準。 將進一步支撐法律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落地實施,為各類鑒定機構開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檢驗技術工作提供標準方法。 同時,該國家標準可適用于五種醇類物質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檢驗、醫療急救檢驗、科學研究等其他更為廣泛的場景。 該標準將于2024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