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提出重整一般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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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被債權人告法院該怎么辦公司債務違約的被債權人告的,法院一般會判處公司償還債務,如果公司無力償還債務,并且有明顯資不抵債情形的,法院可以宣告公司破產。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那么公司被債權人告法院該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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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限責任制度將投資者的風險部分轉嫁給債權人,而普通債權人成為企業經營風險的重要承擔者,還有重整制度本身的構造限制債權人的權利與自由。可見,普通債權人之所以成為企業經營風險的重要承擔者,與有限責任制度的推行密不可分。普通債權人自身的性質也是不可忽視的原因。普通債權人只能根據重整結果接受償付,企業清償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到其利益的實現。為了配合重整目標的實現,重整程序在諸多制度中限制了普通債權人的權利和自由,體現了社會利益的優先性:第一,重整程序的申請主體不限于債權人。那么普通債權人在重整程序中有何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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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在實行公司重整制度的西方國家,公司重整制度也成為某些公司用于逃避破產、拖延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法律工具。本文著重從債權人保護的角度,對公司重整制度的有關問題談點個人的粗淺看法,以期對我國的破產立法有所裨益。預防破產、保存企業,可以說是公司重整的首要目標,而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則是公司重整制度的重要價值體現。公司重整制度是對以清算和個體利益為本位的傳統破產法理論的一個重大突破,它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價值觀念取代了傳統的個體本位思想。那么公司重整制度與債權人的法律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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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2.對于債務人的債權人,如果債務人重組成功,可以避免破產清算造成的債務償還比例過低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最壞結果的產生,有機會挽回損失。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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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法院賦予債權人以破產申請權,是由于債權人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人,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除有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情形外,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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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第八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第九十七條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那么債權人做出決議時,有哪些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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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破產重整強調給予限入困境的企業以最大的生存和振興機會,為此阻擋包括有擔保債權人在內的一切債權人的當下求償。依世界破產重整立法例,一旦重整程序啟動、重整計劃被批準,在重整期間內包括擔保債權人在內的一切債權人都不得行權,而不論系其主動申請重整還是被動牽入及無論是否同意重整計劃草案。那么破產重整程序中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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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進行權利自治的臨時機構。債權人會議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法院在管理人的選任中居于主導地位,對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債權人會議享有申請更換權。對于債權人會議的申請,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將解任原管理人,另行指定管理人,但債權人會議不得直接自行選任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也可以向債權人會議提出辭職,由債權人會議研究是否批準。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后,這項決定權由債權人會議行使。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經過人民法院的批準公告,重整計劃正式生效。那么債權人會議的職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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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在接到破產申請后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破產案件;召開債權人會議,召集人應在開會前7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債權人;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后7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提出申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應當在接到申請后7日內作出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后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且發布公告。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應當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內,向法院提交債務清冊、會計報表等有關證據材料。那么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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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見,普通債權人之所以成為企業經營風險的重要承擔者,與有限責任制度的推行密不可分。普通債權人自身的性質也是不可忽視的原因。普通債權人只能根據重整結果接受償付,企業清償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到其利益的實現。這意味著,總有大量的債權人無法獲得特殊的保障,普通債權人也因此成為債權人中規模最大的一個群體。法院在強制批準重整計劃時,雖然立法也要求重整方案應該確保普通債權人的清償額不低于清算程序的所得,但如果重整失敗,這將是一個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而強制批準制度卻早已將普通債權人拖入到風險之中。那么普通債權人在重整程序中的風險來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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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人申請債務人重整的舉證責任,與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舉證責任,因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而可能有所不同。顯然,債權人對到期債務已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而債務人仍未能清償的,可以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并且發布公告。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后10日內,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并明確規定召開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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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筆者認為,這一區別主要在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沒有發生但有可能發生的,屬于前一情形;已實際發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的,屬于后一情形。顯然,申請重整的條件要低于申請破產清算的條件。據此,即使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債權人也無法適用這一條款規定申請對債務人重整。如果不考慮上述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而只考慮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和上述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則在債權人證明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情形下,債權人應當可以申請對債務人的重整。那么可能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債權人可否申請重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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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新法的頒布實施,是否意味著我國破產法從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削弱而轉向以拯救困境企業為目標的俊務人保護時代的開始。本文將結合我國新《企業破產法》頒布實施后法院適用新法審理的第一起破產重整案件,以重整申請階段債權人利益保護為中心展開論述。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重整的順利進行,各國立法無論是對實體權利還是具體程序均作了明確規定。債務人先申請破產后又向重整程序轉換,原因在于為了避免單一債權人單方行使債權。那么重整申請階段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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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有鑒于此,破產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的,債務人應當自受理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如果債務人確實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實,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后,可以裁定駁回申請。那么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有何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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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那么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哪些行為時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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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任無價,專業致遠 ?? 客戶的認可,是我們前行的最大動力! 感恩信任,法院回復函獲高度好評,一切努力只為不負所托? 更欣喜的是,客戶主動提出將啟動手中兩大案件,并愿為團隊引薦優質資源?? 秉持初心,專注每一份委托,以專業成就信賴! 感恩遇見,不負期待?
通過假離婚轉移財產躲債務?當心法律后坐力!?? ??離婚協議里的"凈身出戶"可能被債權人一紙撤銷,該還的錢一分都跑不掉!
股權轉讓過程中的常見法律風險有哪些? 案例:出資不實的股權轉讓糾紛 基本案情 甲公司股東A認繳出資500萬元,實繳100萬元后將40%股權以300萬元轉讓給B。后公司負債無法清償,債權人起訴要求A、B在未出資范圍內(4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B抗辯稱受讓時不知A未實繳,拒絕承擔責任。 爭議焦點 1. 股權轉讓時未如實告知出資瑕疵,受讓方是否需承擔責任? 2. 原股東A與受讓方B的責任如何劃分? 法院觀點(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 1. 出資瑕疵的股權轉讓有效,但受讓方B明知或應知出資瑕疵的,需與原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 本案中,B未核實出資證明書(顯示實繳100萬元),存在重大過失,被推定為“應知”瑕疵,需在400萬元未出資范圍內與A連帶清償。 裁判結果 A、B連帶向債權人支付400萬元。 案例啟示 股權受讓方必須盡到盡職調查義務(如驗資報告、公司章程、銀行流水等); 協議中需明確約定:若存在出資瑕疵,出讓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損失; 未實繳的股權轉讓價格應顯著低于實繳股權,否則可能被推定“明知瑕疵”。
怎樣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保證訴訟文書能夠得以落實的一種制度。債權人提出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可以限制債務人以轉移、隱匿等方式縮減財產,導致危及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申請財產保全時,申請方還需要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申請會被法院駁回。當事人沒有提出的,法院認為有必要也可以直接裁定進行保全。 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做好以下手續: 1.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 2.提供需要保全的財產線索; 3.提供相應價值的擔保或者找保險公司出具保函。 開保函是目前使用最多的財產保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