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債權人可否申請重整

導讀:
筆者認為,這一區別主要在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沒有發生但有可能發生的,屬于前一情形;已實際發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的,屬于后一情形。顯然,申請重整的條件要低于申請破產清算的條件。據此,即使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債權人也無法適用這一條款規定申請對債務人重整。如果不考慮上述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而只考慮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和上述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則在債權人證明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情形下,債權人應當可以申請對債務人的重整。那么可能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債權人可否申請重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筆者認為,這一區別主要在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沒有發生但有可能發生的,屬于前一情形;已實際發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的,屬于后一情形。顯然,申請重整的條件要低于申請破產清算的條件。據此,即使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債權人也無法適用這一條款規定申請對債務人重整。如果不考慮上述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而只考慮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和上述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則在債權人證明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情形下,債權人應當可以申請對債務人的重整。關于可能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債權人可否申請重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能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債權人可否申請重整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據這一規定,申請重整的條件有兩個:其一是債務人“有前款規定情形”,即有“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其二是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情形。債務人具備這兩個條件之一的,債務人重整條件成立。問題是,當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情形時,債權人是否可以申請對債務人重整?
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情形,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應當有所區別。筆者認為,這一區別主要在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沒有發生但有可能發生的,屬于前一情形;已實際發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的,屬于后一情形。現在有清償能力但以后可能喪失清償能力的,為前一情形;現在已沒有清償能力或者只有部分清償能力的,為后一情形。顯然,申請重整的條件要低于申請破產清算的條件。
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依據這一規定,由于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情形,屬于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申請重整的兩個條件之一,所以,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對自己進行重整的申請。
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依據這一規定,債權人申請債務人重整,只能限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據此,即使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債權人也無法適用這一條款規定申請對債務人重整。
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如果不考慮上述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而只考慮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和上述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則在債權人證明債務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情形下,債權人應當可以申請對債務人的重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