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保密協議的違約金最多或多或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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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結合該案淺談法律對這方面的規定及協議的效力和雙方違約責任的問題。另外一個概念是競業限制,對此在《勞動合同法》第23、24條中規定了競業限制的對象和范圍、期限與經濟補償、違約責任,因此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員工守則及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的義務。員工違反約定去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樣有利于平衡雙方的利益,可以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不能簡單的定位為協議無效。那么員工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引發的爭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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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用期簽保密協議是否有效公司是可以跟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的對試用期的員工也是有約束力的試用期簽保密協議有效但是協議的簽訂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保密協議注意事項1.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我國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這是勞動領域中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此外保密主體在用人單位授權、司法調查或用于個人學習研究等特殊情況下使用商業秘密的均可不視為違約。約定脫密期的適用對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業重要商業秘密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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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綜上,保密協議雖沒有直接約定競業期限條款,但是協議的履行需要王某不得至競爭企業就業或不得自營與保密協議內容相關的經營活動,是以限制勞動者就業權為前提的,現雙方約定協議的履行期限為3年,可見雙方已就競業限制的期限作出了約定,故雙方簽訂的為保密協議本質為競業限制協議,本案中,雖然雙方簽有保密協議并約定了競業限制期限,但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為二年,且經濟補償金為按月支付,上述規定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任何協議的約定不得與之違反,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后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因此,申被雙方之間的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中關于期限的限制和補償金的支付方式明顯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上述條款當屬無效,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的請求也就無法得到支持,競業限制主體為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且僅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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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同一企業中保密合同簽訂的廣泛性。國家《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里關鍵之處在“不為公眾知悉”,如一般操作工崗位的職工,談不上掌握有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在雙方協商簽訂保密合同時,任由企業約定,不能據理力爭,依法維護自身的權利,最終造成被動局面。最后,簽訂保密合同后,應當經勞動行政部門鑒證。二是保密合同應按平等協商,合情合理的原則進行。不超過六個月,采取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的脫密措施。那么保密協議簽訂的三道“防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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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密協議離職后還是否有效如果仍然是在合同約定的保密期限的是有效的義務人需要遵守。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簽訂保密協議是企業對自己的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的常用手段之一。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當私募投資者對企業產生興趣需要進一步深層次了解企業確認投資意向時為了保護企業的利益不受侵害在私募投資者了解企業商業秘密時所簽訂的商業機密1保密協議稱為私募保密協議。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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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代理適用范圍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與某些員工個別的簽訂保密協議也可以與所有的員工簽訂含有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他們都有可能由于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不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他們很可能有意或無意的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那么保密協議代簽有法律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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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當前社會中,商業秘密是十分重要的信息,一般能為企業帶來巨大的收益或是損失,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常有之事。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保密協議可以約定罰金嗎?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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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后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員工在離職之后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年后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那么保密協議到期后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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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競業限制只是保密協議的一種履行手段。通過競業限制,限制特定的人從事某一職業或生產某種產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人泄漏、使用其商業秘密的機會,減少侵權行為發生的機會,其作用也僅此而已。除競業限制外,支付保密費、約定違約金、規定提前通知期、采取脫密措施等,都是保密協議的履行手段,競業限制只是諸種方式中的一種。雖然如此,競業限制卻是諸多手段中非常重要,也是較為嚴厲的一種,它對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影響最大,除了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外,企業也借此防止自己花大氣力培養出來的人才為競爭對手工作。那么保密協議不等于競業禁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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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與某些員工個別的簽訂保密協議也可以與所有的員工簽訂含有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他們都有可能由于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不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他們很可能有意或無意的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那么雙方簽訂保密協議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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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他們都有可能由于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不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他們很可能有意或無意的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簽訂保密協議是企業對自己的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的常用手段之一。那么簽保密協議的有哪些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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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護商業秘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絕對權不以商業秘密所有權人是否支付保密費為前提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員工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那么未支付保密費的保密協議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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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與某些員工個別的簽訂保密協議也可以與所有的員工簽訂含有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說保密協議的內容總是經保密條款的內容更為詳盡。他們都有可能由于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不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他們很可能有意或無意的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那么銀企雙方的保密協議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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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訂保密協議是企業對自己的商業秘密進行保護的常用手段之一。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那么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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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保密協議只簽字沒蓋章是否有效如有雙方簽名有效只有單方簽名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簽訂保密協議的時候要注意這些事情。二是要求支付保密費用不論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保密還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競業禁止期限內的保密均應要求企業支付保密費用以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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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按離婚協議履行,不能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何能讓自己的權益最大話,可以聯系我,幫你規劃。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業費嗎?答案來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業費?答案是:要交!因為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空置房業主也享受到了物業服務。 此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繳納物業費的當事業主楊某敗訴被判交納拖欠的物業費! 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起訴!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并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 此后,由于楊某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和書面催交,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并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處于閑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 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于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 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交納物業費。 楊某辯稱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實際居住,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的主張,不予采納。 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判決楊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業費打折,與上位法不一致,應予以糾正) 審理法官怎么說? “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溫馨提示 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它的價值在于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 物業費的構成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大部分是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護的費用,并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的服務。 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衛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設備如電梯、消防等費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私下簽的和解協議可以強制執行嗎?#債權債務律師
婚內財產協議怎么簽? 婚內財產協議需要雙方認可同意,雙方需明確歸各自所有的財產,并在協議上簽字按手印,注明日期。婚內財產協議在夫妻雙方自愿、平等的情況下簽訂,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共同所有,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