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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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四、工程竣工驗收期限的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ldquo,根據法院審理結果,合同中未約定竣工驗收期限,但建設單位過長時間未對工程進行驗收,導致施工方無法結算、支付工程款項,最終判決建設方向施工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2.竣工驗收期限符合合同規定,但與法律法規不符有時候,工程合同中規定的竣工驗收期限與法律法規不符,就會產生爭議,三、法律案例分析在一起工程建設合同糾紛中,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結算、支付工程款項,致使施工方將建筑物占用,案件最終進入司法程序,竣工驗收期限的確定是合同簽訂雙方主要的權利和義務之一,應該在合同中進行充分的約定,并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二、工程竣工驗收期限的爭議原因1.合同中未規定竣工驗收期限在工程合同中,未對竣工驗收期限做出明確規定,或規定不明確,導致竣工驗收期限無法明確。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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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查起訴一般最長不超過6.5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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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開工通知發出時開工條件尚不具備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確定為開工日期。因發包人拖延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遲延提交施工圖紙、場地及原材料、變更設計等行為導致工程延誤的,建設施工合同明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簽證確認的,經審查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簽證確認,但其有證據證實在合同約定的辦理期限內向發包人主張過工期順延,或者發包人的上述行為嚴重影響施工進度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會認可承包人要求工期順延的主張。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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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是多久的咨詢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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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7、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8、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9、如果買賣合同當中的雙方當事人或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認為買賣合同無效,對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發生爭執以后,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到時候人民法院出具的是判決書,而不是審查意見書。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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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后14天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那么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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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同時,擔保權實際上是一種法定物權,物權的法定性強調的是法院應當依職權對擔保權予以主動審查,不管擔保人是否提出抗辯,法院都應當不拘泥當事人的抗辯而主動審查,因而法院應當主動審查保證期間是否已過。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那么擔保期限法院是否主動審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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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體含義是不同的。5、買賣合同中賣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貨的日期、買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履行期限是指從起運到目的地卸載的時間,工程建設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從開工到竣工的時間。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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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建設工程結算期限是多久(一)500萬元以下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二)500萬元-2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三)2000萬元-5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四)5000萬元以上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天內匯總,送發包人后30天內審查完成。那么建設工程結算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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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發包人負有支付分包工程價款義務和取得分包工程的權利;分包人負有按時、保質交付分包工程的義務和享有獲得分包工程價款的權利。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具有共同管理分包工程的義務。發包人負有支付總包管理費的義務,承包人負有以有經驗的承包人身份積極配合發包人管理分包工程的義務。發包人、工程師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確認或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該變更報告內容已被確認。承包人收到竣工決算報告和決算資料后,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初步審核,將初審意見提交發包人或工程師。發包人或工程師超過約定期限達三個月仍未完成審核確認的,該期限屆滿,視為分包工程決算已被確認。那么分包合同審查的注意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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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開工通知發出時開工條件尚不具備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確定為開工日期。因發包人拖延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遲延提交施工圖紙、場地及原材料、變更設計等行為導致工程延誤的,建設施工合同明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簽證確認的,經審查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簽證確認,但其有證據證實在合同約定的辦理期限內向發包人主張過工期順延,或者發包人的上述行為嚴重影響施工進度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會認可承包人要求工期順延的主張。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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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的建設項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標準,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亦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然而,在實踐中,工程竣工驗收期限常常引發爭議,使得工程的驗收周期被無限延長,而這對于工程業主與承包商雙方都是不利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工程承包商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按照國家標準逐步交付工程,當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標準時,應當經業主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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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施工階段發生的質量問題、質量事故,往往是由于施工準備階段工作的不充分而引起的。項目監理部將通過抓住工程開工審查關,采集施工現場各種準備情況的信息,及時發現可能造成質量問題的隱患,以便及時采取措施,實施預防。那么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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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程竣工結算審查要點主要包括核準工程量、審查定額套用、把住材料價差調整關、審核工程造價中的取費和謹慎從審,探究合同條款的真實性、合理性。審核人員要在工程決算審核前進行認真地調查和實地勘察,摸清施工情況,熟悉施工圖紙和變更簽證及合同等有關材料,對工程決算進行逐項審查驗證。以核定工程價款結算內容與建設項目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多報、虛報問題。所以,核定工程總造價既要靠對每一環節的扎實工作,又要按照定額政策據理力爭,并在此基礎上確定工程總造價,以提高審查質量,有效地發揮審核人員對竣工決算的審查、監督作用。以確認工程竣工決算收費的正確性。那么工程竣工結算審查要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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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