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逮捕期限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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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查起訴一般最長不超過6.5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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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偵查階段傳喚(1天)拘留(37天)逮捕后偵查(2個月)重大復雜延長(2個月)可能判十年以上延長(2個月)發現另有罪行一次重新計算(7個月)二、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15日)改變管轄一次重新計算(1.5個月)第一次補偵(1個月)審查起訴(1.5個月)第二次補偵(1個月)審查起訴 (1.5個月)三、審判階段一般一審(3個月)重大復雜延長(3個月)特殊情況最高院批準一次(3個月)第一次補充偵查(1個月)補偵后期限重新計算(6個月)第二次補充偵查(1個月)補偵后期限重新計算(6個月)改變管轄重新計算(20個月)刑事案件報案后多長時間立案1、刑事案件報案后一般七天內立案2、有重大、復雜線索的案件可延長至三十日,需要結合案件本身情況來判斷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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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同時,擔保權實際上是一種法定物權,物權的法定性強調的是法院應當依職權對擔保權予以主動審查,不管擔保人是否提出抗辯,法院都應當不拘泥當事人的抗辯而主動審查,因而法院應當主動審查保證期間是否已過。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那么擔保期限法院是否主動審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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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這就是說,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拘留是將犯罪嫌疑人拘禁,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為,不同的國家所規定的拘留時間長度不同,不可一概而論。所以當涉及到刑事拘留的時候,建議最好先做或是請求相關專業律師的幫助。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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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長時間?目前已經拘留了20多天,見不到人,不清楚事情的詳細情況。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偵查時間、審查起訴時間、法院審理時間都有延長的規定,所以可以判決的時間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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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逮捕證下來多長時間的會判刑逮捕證下來并不說明會判刑,只有經法院審判認定有罪需要判處刑罰的才會判刑。逮捕證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文件,該證一般由檢察機關進行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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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后14天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那么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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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看守所詐騙審查階段有時間限制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詐騙罪嫌疑人如果是已逮捕的審查階段是有時間限制的偵查羈押期限不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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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拘留后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在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法律之所以對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進行規定,從另一方面來講也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司法人員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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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涉外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需要注意哪些事項,逮捕,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法律知識大律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線律師咨詢、在線委托律師等服務。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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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部分:拘留后批捕前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按照刑訴法規定,最長拘留期限為30天,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期間最長為7天,兩者相加,就是刑事案件中大家常說的&ldquo,第三部分:審查起訴后會見審查起訴后,辯護律師需要做的工作是第一時間進行閱卷,全面了解案件的證據材料,在閱卷后,要通過會見向犯罪嫌疑人核實卷宗證據,并通過會見,讓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指控其涉嫌犯罪的各項證據,第二部分:批捕后會見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檢察機關決定逮捕,說明當下的證據條件滿足了逮捕的要求,在&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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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期限及理由。如此任意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現象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有些案件由于主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長拘留期限。刑事拘留期限延長制度必須盡快完善,向鵬認為,應從兩方面完善刑事拘留期限延長制度:1、將司法審查機制引入拘留延長決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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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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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是多久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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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逮捕到檢察院要多久批捕后派出所一般會在兩到三個月左右的時間將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刑事案件移交到檢察院一般需要二到三個月左右,具體如下: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刑事案件移交到檢察院一般需要二到三個月左右,具體如下: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2、刑事案件移交到檢察院一般需要二到三個月左右,具體如下: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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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