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拘留到逮捕到起訴最長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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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個月內查出犯罪證據的,報檢察院批準逮捕,沒有查出犯罪證據的予以釋放。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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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拘留或逮捕沒有告知“家屬”違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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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這就是說,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拘留是將犯罪嫌疑人拘禁,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為,不同的國家所規定的拘留時間長度不同,不可一概而論。所以當涉及到刑事拘留的時候,建議最好先做或是請求相關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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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1、需要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一般而言,至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能取保:1、沒有犯罪前科,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對于被刑事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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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警察拘留一般是好多天警察拘留一般是好多天一般是14天。行政拘留最長十五天刑事拘留最長三十七天。拘留期限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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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后公安機關才提出延長申請,則檢察機關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但是,刑事拘留期限的計算和延長也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可以申請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情況包括:1.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后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延長 30 天,對于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應當在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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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長時間?目前已經拘留了20多天,見不到人,不清楚事情的詳細情況。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偵查時間、審查起訴時間、法院審理時間都有延長的規定,所以可以判決的時間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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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綜上,嫌疑人一旦被拘留,家屬首先要做的不是關注拘留的最長期限是多久,而是應該盡快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時委托律師介入協助處理,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事實上,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后,家屬首先應該做的是及時了解拘留原因、地點以及時間,然后盡快委托律師進行會見,如果處理不當,嫌疑人被關押時間就會大大延長,有些甚至要到法院審判才能出來,嫌疑人一旦被批準逮捕,那么其被羈押的期限就會大大延長,這就是拘留不會超過37天的說法的由來,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刑事拘留只是一種過渡性措施,在被拘留期間一旦被批準逮捕,關押期限將大大延長,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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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2、在這種情況下,拘留后的最長羈押期限是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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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期限及理由。如此任意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現象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有些案件由于主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長拘留期限。刑事拘留期限延長制度必須盡快完善,向鵬認為,應從兩方面完善刑事拘留期限延長制度:1、將司法審查機制引入拘留延長決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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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部分:拘留后批捕前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按照刑訴法規定,最長拘留期限為30天,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期間最長為7天,兩者相加,就是刑事案件中大家常說的&ldquo,第三部分:審查起訴后會見審查起訴后,辯護律師需要做的工作是第一時間進行閱卷,全面了解案件的證據材料,在閱卷后,要通過會見向犯罪嫌疑人核實卷宗證據,并通過會見,讓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指控其涉嫌犯罪的各項證據,第二部分:批捕后會見犯罪嫌疑人如果被檢察機關決定逮捕,說明當下的證據條件滿足了逮捕的要求,在&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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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偵查階段傳喚(1天)拘留(37天)逮捕后偵查(2個月)重大復雜延長(2個月)可能判十年以上延長(2個月)發現另有罪行一次重新計算(7個月)二、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15日)改變管轄一次重新計算(1.5個月)第一次補偵(1個月)審查起訴(1.5個月)第二次補偵(1個月)審查起訴 (1.5個月)三、審判階段一般一審(3個月)重大復雜延長(3個月)特殊情況最高院批準一次(3個月)第一次補充偵查(1個月)補偵后期限重新計算(6個月)第二次補充偵查(1個月)補偵后期限重新計算(6個月)改變管轄重新計算(20個月)刑事案件報案后多長時間立案1、刑事案件報案后一般七天內立案2、有重大、復雜線索的案件可延長至三十日,需要結合案件本身情況來判斷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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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事拘留是一項嚴厲的強制措施,但根據法律規定,拘留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7天。37后如果沒有被批捕,一般情況下都會立即解除羈押的;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審查批準。如果被拘留的人在拘留期滿后仍未被釋放,該如何維護其合法權益?本文將介紹相關法律規定,并提供一些建議,幫助被拘留人采取合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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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另外,從立法的精神出發,拘留、逮捕本質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押解的過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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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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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F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曾經炙手可熱的教培行業,在“雙減”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項目投資人剛剛交費,還沒來得及開展業務,就被狠狠“潑了一盆冷水”,這種情況下,加盟費還能退嗎? 1加盟培訓機構遇難題 步入退休年齡的張阿姨一直非常熱愛教育行業,想著正好利用退休時間做一些自己喜歡的事情。與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張阿姨計劃開展課外培訓班,女兒劉女士對母親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張阿姨與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簽訂《***美術中心特許經營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約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權張阿姨在約定期限內使用其經營資源在天津市某市區經營所許可的業務。張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許經營費15萬元、兩年特許權使用費共4萬元,另支付培生項目定金1000元。但協議簽訂后沒多久,2020年全國疫情暴發,線下培訓班紛紛關門停業,行業勢頭不斷下滑。而此時,張阿姨多次與項目負責人電話、微信溝通開業地點,教育有限公司始終未能確定張阿姨的經營場所位置,導致張阿姨無法按照協議約定正常經營。 2創業選擇行業至關重要 屋漏偏逢連夜雨,疫情還未完全散去,國家又在2021年突然發布“雙減”政策,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張阿姨無法取得開辦運營加盟分中心所需的辦學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等。培訓班未開業就“涼涼”,張阿姨心里也開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發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總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復說會安排人員聯系,但一直沒有解除合同,也沒有給張阿姨退費,就這樣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時間里,此事就成了張阿姨的心病。為了減輕張阿姨的焦慮與無助,女兒劉女士主動承擔解決問題的重任,積極幫助母親尋求法律幫助。 3解決退費同時解決情緒問題 在2022年2月,劉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幫助母親要回費用。天用律師仔細研究資料后,發現張阿姨與教育有限公司簽署的協議中,有多個條款對我方當事人來說十分不利。與劉女士溝通情況后,她有點想要放棄,對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師鼓勵她說:“毛主席曾說過,做最壞的打算,盡最大的努力。我們一定會全力爭取,勝利的希望還是有的!你不信我,還不信毛主席嗎?”天用律師的一番話點醒了劉女士,也激勵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風險的,但要相信律師的專業能力,積極配合、共同努力,才能獲得勝利。資料準備、立案程序在有序進行中,而在此期間,劉女士非常焦慮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慮一方面來自母親對于本案的各種擔憂與喋喋不休地嘮叨,另一方面自己處于離婚狀態,獨自撫養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撫養費,導致自己養育孩子經濟壓力非常大。兩方面的心理壓力使劉女士憂思過度,陷入輕微抑郁的狀態。她頻繁給天用律師發微信訴苦,言語間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難了,活著沒意思……”這種危險的信號。天用律師在辦案的同時,總是抽出空閑時間對劉女士給予暖心安慰和耐心開導,甚至在劉女士心情極度消極的時候,天用律師特意到劉女士所在地見面溝通。“你是女兒,也是母親,要擔負起家庭的責任,不能這樣消極下去!面對困難也要堅強起來,給自己的孩子做一個好榜樣!”......或許是天用律師的真誠解開了劉女士的心結,在精神上極大鼓舞了她,自此與她溝通案件情況,很明顯看出她比之前變得樂觀與積極。終于迎來了開庭的日子,劉女士與天用律師一同參加了庭審。天用律師在庭審中表明,自協議簽訂后,因教育有限公司無法確定我方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許經營資質是簽署特許經營協議書的基礎,但教育有限公司無相關資質及因“雙減”政策落地后無法辦理辦學許可證及營業執照,致使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書》目的無法實現,所以教育有限公司應將相關費用退還給我方當事人。面對天用律師舉證的協議、信息查詢樣本、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錄音等十幾項證據,法官十分認可,一審判決雙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還張阿姨全部費用。 4是律師也是人生導師 在困難與挑戰面前,天用律師表現出專業與不屈,最終獲得了勝訴! 天用律師不僅解決了張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難題,同時也給了她們母女精神上的激勵與振奮,讓她們看到了生活充滿陽光與美好的一面!張阿姨與劉女士特意為天用律師送來一面錦旗!律師的職責不僅是解決法律難題,更是對當事人的一種人生救贖!后續張阿姨又把自己親戚遇到的法律難題委托給天用律所,這就是專業與口碑的魅力!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業費嗎?答案來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業費?答案是:要交!因為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空置房業主也享受到了物業服務。 此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繳納物業費的當事業主楊某敗訴被判交納拖欠的物業費! 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起訴!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并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 此后,由于楊某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和書面催交,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并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處于閑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 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于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 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交納物業費。 楊某辯稱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實際居住,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的主張,不予采納。 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判決楊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業費打折,與上位法不一致,應予以糾正) 審理法官怎么說? “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溫馨提示 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它的價值在于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 物業費的構成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大部分是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護的費用,并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的服務。 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衛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設備如電梯、消防等費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無證駕駛三輪車被撞責任劃分: 1、根據各個地區規定的不同,三輪電動車不得載人。發現三輪電動車載2人(含電動車駕駛員2人)以上的,路面執勤民警將現場制止、糾正。核查駕駛員的駕駛資格、車輛來源,對駕駛員有涉嫌無駕駛資格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扣留車輛; 2、對扣留的車輛送交有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如屬機動車,對駕駛員無駕駛資格的,按照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其他機動車進行處罰(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3、對電動三輪車、三輪摩托車非法營運的處罰措施。相關法律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適用于哪種車輛的營運,但從該條例排除對公交車和出租車的適用規定可知,其適用范圍應當包括除公交車和出租車以外的所有機動車輛。因此,草案規定,對電動三輪車、三輪摩托車的非法營運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一、可以申請支付令,需要符合下面條件: 1.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有效。 2.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的義務僅限于給付金錢、有價證券。 3.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4.支付令能夠直接送達債務人。 5.支付令必須是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 支付令受理費參照財產案件受理費的1/3收費。若支付令失效轉入訴訟程序,債權人只需補交案件受理費,不會出現二次收費的情形。 支付令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不受債權金額的限制。 二、訴訟方式 1.確定管轄法院 起訴前要確定的首要問題是向哪個法院起訴。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都比較遠,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寫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應當包含以下內容:① 原告、被告基本情況,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應當在訴狀中注明該情況,并盡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戶籍地;② 訴訟請求,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如系給付物的,應寫明種類和數量;如系給付行為的,應寫明為何行為或不為何行為;③ 事實和理由,是民事訴訟原告對其訴訟請求的佐證和支持;④ 署名和時間,由原告簽名或蓋章,并簽署時間。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3.整理證據 這一步需要我們當事人準備證據資料,制作證據清單。對于欠錢不還這類案件,我們一般要提供借條、轉賬記錄、催款記錄等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事實的證據,盡可能完整地還原借款過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還款等情況。證據主要證明兩點:一是借款合意,二是支付憑證。 4.立案、繳費 即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訴狀并提供證據。法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 5.等待法院依法判決 在判決履行期內就對方在法院判決的規定時間內還款。 6.申請強制執行 在判決生效后,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對方仍然沒把錢全給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和立案一樣去法院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