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前看守所最長拘留時間,在看守所的時間怎么算

導讀: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個月內查出犯罪證據的,報檢察院批準逮捕,沒有查出犯罪證據的予以釋放。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個月內查出犯罪證據的,報檢察院批準逮捕,沒有查出犯罪證據的予以釋放。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個月內查出犯罪證據的,報檢察院批準逮捕,沒有查出犯罪證據的予以釋放。
在看守所羈押時間最長為一年半左右
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期限不超過七天。(共一個月零七天)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為犯罪證據不確實充分的予以釋放。(共四個月零七天)
移送檢察院后,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不超過一個半月。檢察院認為構成犯罪的,向法院起訴。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立即放人。檢察院認為有可能構成犯罪但是證據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共五個半月零七天)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終結后,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從新審查的期限不超過一個半月。(共七個月另七天)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共九個半月零七天)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共十二個半月零七天)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共十五個半月零七天)
檢察院起訴后,案件審理中,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間為一個月。(共十六個半月零七天)
法院經過審理,發現案件不屬于本級法院管轄的,無權判決。要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只能移送一次。
上級法院不能接受下級檢察院的起訴,只能讓同級檢察院重新起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共十七個半月零七天)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共十九個半月零七天)。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時間最長為一年半左右。
遇到特殊情況,經過辦理一定的審批后可以延長羈押期限。未決犯在看守所羈押期間除了律師外不能和家屬和其他人。法院判決后,如果判有罪,判決前的羈押期限折抵服刑日期。羈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如果判決無罪,羈押一日賠償一日的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