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會作為判案依據嗎



對于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認定,我國法律雖然未對該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可以從相關法律規定上對此進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或理由,并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所謂的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第2款規定的:“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由此可知,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時,一般會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判案的依據。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對當事人責任的劃分不等同于法院對原、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的劃分,法院可以不采納該份交通事故認定書,而依據原、被告在具體事故中過錯程度來認定原、被告所負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