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后怎么處理

導讀:
條例&rdquo,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在收到交警認定書之后,需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看交警劃分的責任,你是否滿意,當事人收到了復核結論之后,如果是維持的,那么咱們當事人手上拿的原來認定書,就已經生效了,雙方就可以進入到調解階段,在交通事故的處理過程中,有一情況就是雙方當事人一方不愿意進行調解,作為另一方當事人,只能選擇到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交通事故責任書出來后雙方按照責任認定書協商解決或者可以請求交警進行調解。
交通事故責任書出來后雙方按照責任認定書協商解決或者可以請求交警進行調解。無法調解解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的流程是:
1、準備好民事起訴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后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后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遞交上訴狀。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的程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簡稱“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三條規定了交管部門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兩種程序:簡易程序、普通(一般)程序。
2、簡易程序:一般適用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發生的事實清楚,交警可以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
3、普通程序:一般是造成人員傷亡,需要現場勘驗、檢查,或者對車輛、物品需要檢驗、檢測,一般是10日內、5日內作出,可以延長。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范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接下來的流程該如何走?
1、確定事故責任是否滿意。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在收到交警認定書之后,需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看交警劃分的責任,你是否滿意?如果滿意,雙方就可以進入到民事調解階段。如果有一方不滿意,可以提出復核。復核是三日之內以書面的形式,向辦案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上級機關在收到申請書后30之內作出書面結論,維持原認定或者撤銷原認定。
2、提出復核。當事人在提出復核之后,一定要注意以下四個細節。我們當事人對責任認定書不滿意,從四個方面進行考慮。交通事故的事實部分是否清楚?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交通事故劃分責任引用法律條款是否正確?交通事故辦案民警辦案程序是否合法?以上四個方面,如果有一個方面你認為不正確,就可以提出復核申請。
3、收到復核結論。當事人收到了復核結論之后,如果是維持的,那么咱們當事人手上拿的原來認定書,就已經生效了,雙方就可以進入到調解階段。上級機關撤銷了原來的認定書,原辦案單位將會在十個工作日之內,下發新的認定書。在這里我們要注意一點,復核只有一次。新的認定書是最終的責任劃分認定。
4、進入民事賠償調解。在認定書生效之后,雙方當事人就可以進入到民事賠償調解階段,雙方可以選擇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民事賠償調解,也可以選擇事故辦案民警進行民事賠償調解。當然了,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民事賠償調解的最基本的原則就是雙方自愿。如果有一方當時不愿意進行調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強制性進行調解。
5、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在交通事故的處理過程中,有一情況就是雙方當事人一方不愿意進行調解,作為另一方當事人,只能選擇到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也不需要過多的擔心。交通事故的處理民事賠償在法院訴訟是非常簡單的,因為已經有交警劃分了責任比例。在賠償的時候,只需要咱們受到傷害的一方確定自己的損失,案件都是比較容易解決的。在判決生效后,有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咱們受害方一定要及時地到法院執行廳進行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