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責任認定書怎么辦

導讀:
因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證據的一種,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從交通事故認定書所依據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劃分不公、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等角度提出質疑,達到削弱其證明力的目的。
不服責任認定書怎么辦
交通事故發生后,交管部門會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以及相關檢驗、鑒定結論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列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以及對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進行劃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事故認定書可以在作為證據使用,是判斷事故當事人在承擔行政、民事甚至是刑事責任時的基礎依據。
法律鏈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救濟途徑
在以往,對于事故認定書不服應該提出行政復議還是復核的問題存在較大爭議,但2005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首案范圍的意見》(法工辦復字[2005]1號),其中明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后,行政機關以及法院基本不受理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起的復議及訴訟申請。
1. 復核
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依法行使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異議權,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后會作出維持、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及認定等審查結論。但需注意的是,當事人的復核申請權僅有一次,超過期限的復核申請行政部門將不再受理。
法條鏈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七十二條:“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復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那如果對復核結果不服,后續如何處理?
在訴訟中推翻認定書證明力,重新認定事實和責任分成。
因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證據的一種,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從交通事故認定書所依據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劃分不公、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等角度提出質疑,達到削弱其證明力的目的。
同時,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交相反的證據或理由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最終由法庭結合庭審情況,綜合確定是否采信該項證據,且法院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等事項。但在實際案件中,要推翻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也絕非易事。
對于道路交通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做法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并通過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所出具的法律文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十日。
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其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就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