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承擔勞務派遣人員的職業病?



勞務派遣人員職業病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職業病病人享受工傷待遇,勞務派遣人員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責任,除此之外,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