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隱瞞婚姻,感覺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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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如何撤銷婚姻?,可撤銷婚姻,婚姻效力,婚姻家庭,法律知識大律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線律師咨詢、在線委托律師等服務。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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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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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葉某在訴訟中主張其婚后才知曉陸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癥長達八年,該疾病屬于重大疾病,若提前告知,其不會與之結婚,故要求撤銷婚姻,該疾病屬于重大疾病,足以影響葉某是否決定結婚的自由意志,對雙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響,陸某婚前未能將其患病情況如實告知葉某,故葉某有權主張撤銷婚姻,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婚后陸某出現精神分裂癥癥狀,夫妻分居至今,感情確已破裂,但葉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陸某婚前被確診為精神分裂癥,故對其撤銷婚姻的請求不予支持。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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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正如該案件的情況男方因早有離婚打算在取得財產時有意識地選擇了隱瞞對方對婚姻期間取得的房屋及售房款等財產在離婚前守口如瓶且故意在離婚協議中加上“各自名下存款歸各自所有”的內容而不寫清雙方的存款數額達到隱瞞和少分女方財產之目的,有些婚姻存續期間較長配偶一方對被繼承人可能曾有較多的照顧但一朝離婚本應享有的利益就這樣被輕易的隱藏使得婚姻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繼承所得歸夫妻共有的內容成為空談由于查證困難這種現象法律很難規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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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半年之后小余發現自己懷孕了,考慮到公司知道事實后可能會解除她的勞動合同,便沒有向公司人力資源部告知實情。小余認為公司 的做法嚴重違反勞動法律,且具有就業歧視性,要求公司撤銷決定,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但公司顯然是按照一般條 件錄用之后予以解聘,而不是在錄用之初因婚姻狀況解除對小余的聘用,與法律對就業歧視的界定具有明顯差別。其次,需要考察公司解除小余勞動合同的真正理由。因此,當公司發現小余在婚姻狀況上隱瞞事實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時,解除的理由是欺騙行為與欺騙事實的客觀存在,而不是小余的婚姻狀態到底 是已婚還是未婚。那么隱瞞婚姻狀況能否被解除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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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隱瞞婚史而與對方結婚的情形,不是屬于騙婚的行為,因為該行為只是隱瞞自己的婚姻情況,并不是非法占有對方的財物,這種婚戀中的欺騙行為,行為人的目的是騙取對方交往和結婚,不是非法占有對方的財物,因此只能在道德層面給予譴責,尚不構成刑事責任的追究問題,隱瞞疾病結婚的情形,是否構成騙婚隱瞞疾病結婚的情形,不構成騙婚,因為這種行為不是以騙取錢財為目的的,一些不法分子以結婚為幌子,利用婚姻的方式索要見面禮、介紹費、結婚彩禮詐騙受害者錢財,然后以各種理由&ldquo。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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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撤銷婚姻有兩種情形,脅迫婚姻和隱瞞疾病的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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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同性戀隱瞞性向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嗎,婚姻法條例,婚姻法規,婚姻家庭,法律知識大律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線律師咨詢、在線委托律師等服務。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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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一方婚前隱瞞年齡,另一方婚后知情后起訴離婚的,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應區別對待:雙方結婚時,隱瞞年齡一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如果起訴離婚時仍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查明情況后應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主動宣告婚姻無效;如果起訴時,對方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的,可按一般離婚案件處理。關于婚前隱瞞年齡算不算是欺騙婚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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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要求女性應聘者為未婚,應聘者為獲得工作崗位而隱瞞已婚的事實,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存在欺騙行為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做合法嗎?《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用人單位設定應聘者為未婚的條件,原因一般是勞動者如為已婚女性,在結婚生育等情形時因休假而導致單位客觀損失。但是,勞動者有休假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在得知員工應聘時告訴其婚姻狀況為虛假的,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那么隱瞞婚姻狀況簽訂勞動合同后單位能否以員工已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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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屬于婚姻法禁止的違法行為,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但動機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那么隱瞞婚姻談戀愛違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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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撤銷婚姻的認定條件只有被脅迫結婚才可以,被欺騙結婚是不可以撤銷的,只能通過離婚才可以結束雙方間的關系。可撤銷婚姻主要包括因脅迫結婚的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二是前婚是法律婚,后婚為事實婚的情形。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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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最新民法典雖然已經刪除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結婚;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3、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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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刻意隱瞞婚姻事實可不可以起訴騙婚?但刻意隱瞞結婚事實又與他人結婚已經構成了重婚罪需要由刑法進行解決。當前詐騙者的目標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和貧困人群的婚姻詐騙上詐騙案件呈上升態勢。我國婚姻法規定借婚姻騙取財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范圍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行為以刑律處理。從婚姻法第32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準予離婚。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那么刻意隱瞞婚姻事實可以起訴騙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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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當中長期受壓迫的男性當事人,開完庭后的感悟“這次開完庭我感覺整個人都舒暢了很多”??希望當事人未來可以收獲簡單的幸福快樂??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上輩子多少次的回眸,才換來今生的與你相伴。誰說破鏡難以重圓?只是沒找到維護感情的正確方式。婚姻需要經營,需要有人指導。北京市元甲律所專業婚姻家事律師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指導服務。
生活是一場漫長的旅行,我們每個人都是獨行僧。生活中美好事物很多,仰頭看天、低頭看海,別跟自己過不去。為了盡快遠離錯誤的人,相信您會做出智慧的選擇。北京市元甲律所專業婚姻家事律師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
【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