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法院判決撤銷婚姻關系

導讀:
葉某在訴訟中主張其婚后才知曉陸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癥長達八年,該疾病屬于重大疾病,若提前告知,其不會與之結婚,故要求撤銷婚姻,該疾病屬于重大疾病,足以影響葉某是否決定結婚的自由意志,對雙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響,陸某婚前未能將其患病情況如實告知葉某,故葉某有權主張撤銷婚姻,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婚后陸某出現精神分裂癥癥狀,夫妻分居至今,感情確已破裂,但葉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陸某婚前被確診為精神分裂癥,故對其撤銷婚姻的請求不予支持。
葉某在訴訟中主張其婚后才知曉陸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癥長達八年,該疾病屬于重大疾病,若提前告知,其不會與之結婚,故要求撤銷婚姻,該疾病屬于重大疾病,足以影響葉某是否決定結婚的自由意志,對雙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響,陸某婚前未能將其患病情況如實告知葉某,故葉某有權主張撤銷婚姻,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婚后陸某出現精神分裂癥癥狀,夫妻分居至今,感情確已破裂,但葉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陸某婚前被確診為精神分裂癥,故對其撤銷婚姻的請求不予支持。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法院判決撤銷婚姻關系。3月7日,新京報記者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三八婦女節來臨之際,江蘇省高院發布了20起家事糾紛典型案例。
在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例中,陸某(女)與葉某(男)于2020年通過互聯網交友平臺相識相戀后登記結婚。2021年1月,陸某因瑣事與自己父母發生爭吵并出現精神異常,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南通某醫院精神科就診,診斷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癥。
隨后葉某得知,陸某曾于2014年4月向南京某醫院申請掛號,預約精神分裂癥類型的門診醫療診治。2021年6月,陸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葉某在訴訟中主張其婚后才知曉陸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癥長達八年,該疾病屬于重大疾病,若提前告知,其不會與之結婚,故要求撤銷婚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婚后陸某出現精神分裂癥癥狀,夫妻分居至今,感情確已破裂,但葉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陸某婚前被確診為精神分裂癥,故對其撤銷婚姻的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不準予陸某與葉某離婚。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是否可以撤銷婚姻關系?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法院開具調查令查明陸某曾于2014年至南京某醫院治療并被確診為精神分裂癥,陸某在與葉某的聊天記錄中亦陳述婚前一直服用阿立哌唑進行治療,陸某于2021年1月在南通某醫院精神科就診時,入院記錄載明“敏感多疑,言行異常半月余,病期八年”。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明陸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癥。該疾病屬于重大疾病,足以影響葉某是否決定結婚的自由意志,對雙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響,陸某婚前未能將其患病情況如實告知葉某,故葉某有權主張撤銷婚姻。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陸某與葉某的婚姻。
法院提示,婚姻自由要求婚姻當事人作出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應是真實完整的,系建立在彼此信任了解的基礎之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將疾病婚從原《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變更為可撤銷婚姻,一方面,系對婚姻自由原則的貫徹,允許患有重大疾病的自然人結婚;另一方面,明確要求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否則其婚姻將面臨被撤銷的風險。立法將婚前婚姻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告知義務固化為法定義務,是對強制婚檢制度退出歷史舞臺后如何保證婚姻質量和家庭幸福的法律補位,尊重和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權,符合公平正義的法治精神。加重有重大疾病婚姻當事人自覺履行告知義務的法律責任,也是為了防止因婚后病發給另一方帶來過重的扶養義務,有助于防范騙婚風險,以法律兜底保障優生優育,從而為夫妻間的相互理解和婚后家庭幸福奠定基礎,其意義自不待言。
至于哪些疾病屬于重大疾病,參照《母嬰保健法》《婚前保健工作規范》等相關規定,主要包括嚴重的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重型精神疾病等。新京報訊(記者 李陽 徐楊)編輯 楊海 校對 劉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