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隱瞞乙肝可以撤銷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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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實施以來,新增了“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于是,就有人一知半解,認為婚前只要隱瞞疾病就可以撤銷婚姻。然而并不是這樣的!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才可以撤銷婚姻。如果隱瞞的疾病不是重大疾病,而是普通的疾病,是不可以撤銷婚姻的。
什么是“重大疾病”呢?法律對此沒有做具體規定,但根據相關法律我們可以知道,一般是指:
1、嚴重遺傳性疾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2、指定傳染病。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此外,婚前隱瞞重大疾病要撤銷婚姻的,要在1年內提出,即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而乙肝不屬于重大疾病,所以不可以撤銷婚姻。
涉及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母嬰保健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