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戀愛期間對方隱瞞婚姻事實并大量從我這里拿走金錢算詐騙嗎



為客戶解決問題提供高效方案
讓優質法律服務觸手可及
內容:隱瞞婚前債務算不算騙婚,如果對方是用于結婚準備的,是屬于共同債務;但如果僅僅是用于本人,是屬于個人債務。婚姻詐騙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并構成犯罪的行為。詐騙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也就是說作為婚姻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并非排除在詐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之外。我國刑法對犯罪主體的規定包含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及特殊主體身份,比如職務犯罪中的犯罪主體規定等等。那么婚前隱瞞債務是詐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如果通過正當途徑即合法途徑想要了解對方可能隱匿的銀行存款信息必須通過法院開具調查令或者申請法院調查。因此當事人一定要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上請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細。知道對方的身份證號后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申請直接去中國結算公司或中國結算公司調查對方的股票交易明細。最后將對方賬戶內的股票市值及資金賬戶余額查清。調查房產實踐中有些人背著配偶在本市或外地又另購有房產但對購房情況有意隱瞞或事后矢口否認給主張權利的一方造成了障礙。那么婚姻糾紛期間怎么調查對方隱匿的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戀愛期間以女友名義購房,法院判決分手時女方需返還購房款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喪失了談婚論嫁進而締結婚姻的可能,理應返還對方房屋的出資款,否則有違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為準則。由于李先生非本市戶籍屬限購范圍,因此兩人商議后決定由李先生出資,以小文的名義買下了這套房屋。此后,李先生分幾次向小文轉賬,并通過小文全額支付了購房款項。庭審中李先生表示,兩人相識后確立了戀愛關系,因談婚論嫁進而由他出資買房,該房屋并非贈與?,F雙方已終止戀愛關系,結婚目的已無法達成,故對李先生要求小文返還575萬元的訴請依法應予支持,對其要求獲得該房屋升值款115萬元的訴請則不予支持。那么戀愛期間以女友名義購房,法院判決分手時女方需返還購房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離婚期間可以談戀愛嗎完全可以因為已經離婚走程序了感情破裂了為什么不能再談一個。其二婚姻登記機關要嚴格依法辦事對雙方當事人的離婚申請要加以認真審查。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起訴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那么離婚期間可以談戀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戀愛詐騙需要提供什么證據?詐騙罪需要的證據:對方虛構事實和受騙付款的證據,以及向對方索要對方不給或失去聯系的證據。
擅長:婚姻家庭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婚姻詐騙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并構成犯罪的行為。這是不屬于騙婚。如果對方是用于結婚準備的,是屬于共同債務;但如果僅僅是用于某一方本人,是屬于某一方個人債務。詐騙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也就是說作為婚姻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并非排除在詐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之外。我國刑法對犯罪主體的規定包含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及特殊主體身份,比如職務犯罪中的犯罪主體規定等等。在詐騙犯罪中,將詐騙犯罪的主體進行限制沒有法律依據。那么婚前隱瞞債務是不是詐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一懷孕期間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胎兒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婚姻法沒有關于胎兒權益保護的特殊規定。因此待胎兒出生后雙方可以另行解決離婚子女撫養問題。如果在今后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二懷孕期間協議離婚有效嗎懷孕期間一般是不可以離婚的如果懷孕期間簽訂而女方不同意的話那就應該是無效的。方在懷疑期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那么這份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那么懷孕期間協議離婚,隱瞞懷孕事實孩子撫養權歸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對于隱瞞婚史而與對方結婚的情形,不是屬于騙婚的行為,因為該行為只是隱瞞自己的婚姻情況,并不是非法占有對方的財物,這種婚戀中的欺騙行為,行為人的目的是騙取對方交往和結婚,不是非法占有對方的財物,因此只能在道德層面給予譴責,尚不構成刑事責任的追究問題,隱瞞疾病結婚的情形,是否構成騙婚隱瞞疾病結婚的情形,不構成騙婚,因為這種行為不是以騙取錢財為目的的,一些不法分子以結婚為幌子,利用婚姻的方式索要見面禮、介紹費、結婚彩禮詐騙受害者錢財,然后以各種理由&ldquo。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怎么寫婚姻無效申請書申請人xxx女漢族何年何月何日出生住址—身份證編號。事實與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何年何月相識建立戀愛關系。由于申請人婚前對被申請人了解甚少婚后才發現被申請人早在婚前就患有嚴重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經治療沒有痊愈的希望。被申請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期間故意隱瞞其早已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實情欺騙申請人以及婚姻登記機關冒領結婚證書不僅使申請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誤申請人的青春年華。據此特依法請求貴院宣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婚姻無效。那么怎么寫婚姻無效申請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法律主觀:欺騙感情借錢不還不屬于詐騙,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行為人在借錢的時候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以不構成詐騙,法律主觀:欺騙感情借錢不還不屬于詐騙,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行為人在借錢的時候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以不構成詐騙,戀愛期間借錢不還算詐騙嗎1、法律分析:談戀愛錢不還不屬于詐騙,是普通的借貸行為,屬于雙方的民事糾紛。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事實婚姻幾年才有共同財產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形成事實婚姻關系后,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一般共同財產,共同財產的取得與同居多少年是沒有關系的。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9、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那么事實婚姻幾年才有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同居關系怎么處理,多年同居算事實婚姻嗎同居關系怎么處理一同居關系案件受理條件。三同居關系期間子女的撫養問題。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及債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五共同債權債務問題。事實婚姻的認定方法一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四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那么同居關系怎么處理,多年同居算事實婚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那么戀愛期間男方借錢不還女方如何要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刻意隱瞞婚姻事實可不可以起訴騙婚?但刻意隱瞞結婚事實又與他人結婚已經構成了重婚罪需要由刑法進行解決。當前詐騙者的目標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和貧困人群的婚姻詐騙上詐騙案件呈上升態勢。我國婚姻法規定借婚姻騙取財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范圍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行為以刑律處理。從婚姻法第32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準予離婚的唯一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準予離婚。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那么刻意隱瞞婚姻事實可以起訴騙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戀愛期間互贈的財物,應視情況予以具體的對待。如果一方贈送給對方衣物,或雙方互有贈送,這是贈與性質,戀愛終止后,一般不應討回。如一方滿以為可以結婚,花了較多的錢,甚至還給對方買東西,一旦戀愛終止,對方應歸還部分東西,也可折價歸還。如果戀愛期間,雙方的勞動所得混合在一起,不分彼此,一旦戀愛關系終止,應該作為共有物,考慮出錢多少和生活的實際需要,實事求是地進行分割。那么戀愛期間送給對方的財物,戀愛終止后可否討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二)婚后才發現,三觀不合,分歧越來越嚴重,婚姻中總需要一方遷就另一方,怎么辦? 在具體的行為選擇上,不要陷入「二選一」的思維定勢。糾結時提醒自己:為什么不可以兩個都要?「兩個都要」可以解決掉70%的糾紛。 遇到確實只能二選一的情況,要跟對方討論一個公認的「決策機制」。無論是擲硬幣還是劃拳,還是各自劃分領域,還是輪流做主,還是誰洗碗就聽誰的……都行。你們不一定要同意對方的決策,只要同意這種決策機制。 在決策機制方面,我想特別推薦一種方法,來自經濟學家史蒂文•蘭茲伯格:由意愿更強的那一方來做選擇——意愿用金錢來衡量。方法很公平:夫妻各自在紙上寫下愿意為自己的選擇支付的費用,出價高的那個人可以做決定,同時必須向輸掉的一方做出全價補償。仔細想想這個方法,真是太聰明了。 任何時候,如果你和對方因為「不同」而產生了不愉快,請不要把這一切歸因為「不同」帶來的。請相信,只要我們在意彼此,求同存異,所有的「不同」最終都可以導向「合作」,不要用一句「三觀不合」就草草定論。
【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
??妻子在車上安裝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隱私權還是個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審主張其隱私權以及個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審法院認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隱私權,妻子上訴對此予以否認。本院認為: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隱私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權利。而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因個人信息之“信息”范圍涵蓋的多樣性,其不可避免的與隱私權中的私密信息發生交叉重合。但盡管如此,也不可將隱私權中私密信息保護與個人信息保護同等看待。 ??個人信息側重保護自然人的信息決定自由,只有經過自然人同意以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時,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自然人的個人信息。 ??而隱私權側重于保護信息的內容,即未經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攝、窺探、公開等方法獲取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信息,或干擾他人的私生活安寧。 ??可見,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存在著細微的差別。在具體案件中,應該結合加害人的主觀目的、手段方法等綜合判定。 本案中,依據現有的證據顯示,妻子主張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蘭牌轎車(車牌號:京xx)排氣管后面安裝定位器,目的在于隨時知曉車輛位置。妻子與丈夫屬于夫妻關系,通常情況下,如果安裝定位器用于車輛安全保護,大可不必向相對方予以隱瞞。 由于妻子對其行為無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釋,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裝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蹤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為人收集他人的行蹤信息不在于獲取相關數據,而是為了窺探該行蹤信息背后所隱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進入了隱私權的保護范圍。 從庭審中可以得知,妻子與丈夫的夫妻關系已出現裂痕,亦進行了婚姻訴訟。聯系到本案,在無其他合理解釋時,認定妻子通過安裝定位器獲取他人隱私的主觀目的這一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體是丈夫的隱私,而非個人信息,即以“跟蹤”的方法對丈夫私生活安寧和私密活動進行“窺探”,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