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發現被坑 可以在法院上申請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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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申請書應當記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二)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擔保合同、抵押登記證明或者他項權利證書,權利質權的權利憑證或者質權出質登記證明等;(三)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四)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五)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法定擔保物權優先于意定擔保物權,即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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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種認知可以說是一種比較大的經營風險。除了雙倍工資之外,員工如果以“公司未簽勞動合同”為由被迫離職,申請經濟補償金,能得到支持嗎?2021年5月9日,曹某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二審法院認為,2021年5月9日,曹某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因此本案屬于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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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然還有許多種買賣合同糾紛形式及調解方式,在此不再贅述,但應強調以下原則:應提高時間效率,以促進合作為基礎,抓住主要利益點,必要時可以采取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等方式,促使一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首先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尋求政府部門的幫助,在政府部門的調解下,仍然意見不統一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買賣合同糾紛敗訴后果買賣合同糾紛敗訴的話會按照法院判決的結果承擔相對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拒絕履行相對應的民事責任,另外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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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針對欠款糾紛,債款人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法院判定后當即發給判定書。關于已搜集到的依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供給。綜合以上介紹,發生欠款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進行解決。債務糾紛需要調解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欠款的糾紛的證據收集遵循的原則是誰建議誰舉證的準則,需要收集的證據包括有關債款方主體資格的依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等,因特殊情況難以獲得的依據,及時向人民法院懇求依據保全。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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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我們遇到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民事糾紛時,我們通常選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后,對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可以選擇申請強制執行。那么,合同糾紛法院判決后如何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后,另一方會發生什么?接下來,讓我們看看大律網專業律師怎么看待這個問題。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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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半個月后,測繪部門出具了房屋登記表。裴女士發現,房屋登記表上房屋的實際建筑面積為70.22平方米。中介公司將此情況告知了劉先生,根據規定,要求劉先生到原單位開具情況說明,配合辦理過戶手續。裴女士認為,自己是整套購買房屋,在簽合同時,雙方并沒有約定房款的單價;不應該因為房屋的實測面積發生變化,價款也發生變化。那么簽約后才知道真實面積的房屋買賣合同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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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申請和解時,債權人需要注意和解協議的內容要合理合法、達成要經過法院審查、履行要符合法律規定等問題,如果債權人想要向法院申請和解借款合同糾紛等相關問題,應當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政策,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步驟進行申請,但是,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和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和解協議的內容要合理合法: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不得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債權人在達成和解協議時應當充分考慮到法院的審查和判斷。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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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前提條件中的兩種情形只須具備一種情形即可。所謂“到期債務”是指主合同中約定的債權金額確定、債務履行期已經屆滿、尚未受清償的債務。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受理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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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離婚協議書能否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李某與劉某于1999年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女孩,雙方因感情不合,2012年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女孩由李某撫養,撫養費由李某承擔;婚姻期間各自債務各自承擔;李某補償劉某10萬元。離婚后,李某總以手頭緊張為由,拒絕給付10萬元,劉某無奈,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離婚協議,被告知應另行起訴。離婚協議書是離婚的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的一種合意,不是一種司法文書,不屬于上述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司法文書,因此,不能就離婚協議書的財產內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么有離婚合同書是否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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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另一種意見認為,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書面通知當事人于限定時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如果提起訴訟的,法院應裁定終結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非訟程序。基于不動產抵押權抵押登記的公信力,法院對不動產抵押權人提交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僅作形式審查,只要其經過合法登記,且債務已屆清償期或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即可作出準許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裁定。如果抵押人及債務人有證據證明抵押合同虛假,則應駁回抵押權人的申請。動產質權以質權人占有出質動產為權利設定要件,因此,人民法院應當特別審查申請人是否占有動產。那么法院怎么審查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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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第二百五十八條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第二百六十一條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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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農民工沒打欠條能要工資,通常需要勞動者提供詳細的證據和依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非法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有欠條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有工資欠條或達成有支付協議不按約定履行支付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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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的履行,需要簽約雙方的共同努力。當然,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和必要的公平正義原則。此外,合同內容的履行必須符合相應合同的規定。那么,合同糾紛法院判決后如何申請強制執行?讓大律網專業律師針對此問題向大家闡述下相關法律知識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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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借款合同沒有抵押物怎么訴訟借款合同沒有抵押物的,當事人可以在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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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抵押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依法享有的折價或者就該財產的變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現行《民法典》的規定,除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外,留置只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中發生。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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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分包人與承包單位為掛靠關系,實際施工人該如何要回70萬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賬,卻換來屢屢失敗的結果,江先生就這樣在掙扎與放棄中徘徊!一年多時間過去了,江先生可謂是“磨破了嘴,跑斷了腿”,但工程款要賬問題依然毫無進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詢了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天用律師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給出詳細的解決方案,這讓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與曙光,燃起了要賬的信心與勇氣! 天用律師指導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證據資料,啟動“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的解決方案。立案程序推進的同時,成功申請財產保全。 對方賬戶被凍結后,迫于壓力,主動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師優先談判和解的預想盡在掌控之中! 經法院主持調解,江先生與孫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共同確認未付工程款總額為65萬元,被告孫某于擔保人銀行賬戶解除查封日,通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轉給江先生賬戶,在質保期內無質量問題情況下剩余5萬元質保金,于調解書生效后一年內無息返還江先生。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雙方均為中國國籍,但結婚證是在國外領取,感情破裂后如何離婚?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若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申請法院調解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