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沒有按月發工資原因是說銀行卡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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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要及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ldquo,勞動者在離職時未獲得離職證明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直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原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違反前述法律規定或與事實不符的,勞動者均可以要求原用人單位重新開具,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已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自主擇業的重要書面證明,為充分保障勞動者的擇業就業權利,法律對原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的期限做出明確規定,及時且不附加條件地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是原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上述義務。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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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二、《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試用期工傷認定后工資怎么算停工留薪期工資(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待遇)發放要點: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申請怎么辦如果用人單位不給你申請工傷認定,可以自己準備齊相應材料之后到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申請,法律法規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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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爭議訴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比如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那么勞動爭議舉證責任倒置,用人單位有舉證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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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人認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管是那一方的原因,雙方形成不定期的事實勞動關系,雙方都沒有 合同期限的約束。用人單位不得以不簽訂合 同來主張可以隨時解除事實勞動關系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該理論成立的話,用人單位都將采取不簽訂勞動合同來規避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這既對勞動者 不公平,更是違反了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那么用人單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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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違反這兩個原則的,則應當屬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事實上,從《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不難看出,法律對三期女職工的解雇保護是不具體區分系何種原因導致的懷孕,是否違反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也在所不問,因此,只要有懷孕和生育的事實,用人單位就不能以此為由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兩個概念,女職工只要在孩子出生之前辦理了結婚登記并取得了準生證等相關法律手續,就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應享有全部相關的勞動保護待遇。那么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單位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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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要提前離開,那么就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這是規定在勞動法中的一項重要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提前30日以內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要提前離職,在試用期內,就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照規定通知用人單位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也就是說,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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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科,其職能范圍為: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辦法,依法對社會保險及金的管理、支付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檢查,受理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的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3、無論是人社局主動處理還是通過行政強制力(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手段讓人社局被動處理,人社局均應該協調社保經辦機構和稅務局對企業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依法征繳保費,這里勞動者只需要配合上述部門提供相關材料即可,社保經辦機構,指各市轄區的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分中心,實行社會保險登記屬地管轄,其職能范圍包括核定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其他的職能就不說了,對本文來說沒有用),1、企業發生違法行為后,勞動者持舉報信和相關證據材料到所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科進行投訴舉報,該部門在受理時出具接收證明文件(如不出可以以郵寄送達的方式舉報),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指各市轄區的稅務局,同樣實行屬地化管理,其職能范圍就包括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在勞動者就業過程中,用人單位延遲繳費,甚至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比比皆是,很多勞動者并不知道這其實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或者雖然知道但為了保住工作或者不知道怎么主張自己的權益而放棄維權,還有些勞動者維權主張的主體和程序錯誤而得不到公正的支持。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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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用人單位沒有法定原因單方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1、用人單位沒有法定原因單方面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標準為兩倍的經濟補償金。第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個月的平均工資。那么用人單位沒有法定原因單方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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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時,應首先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協商,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首先,當職工與用人單位出現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時,首先應該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解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如何處理工傷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人身傷害、疾病或者其他不幸事件,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常常會因為工傷待遇方面發生爭議,一旦職工發生了工傷,他們享有合法的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合理的待遇和保障,最后,作為職工,我們應該注重自身的安全和健康,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防止工傷的發生。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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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現實中,由于各種原因需要,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對這種情況,上海法律網勞動律師認為,勞動者有權依據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要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那么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獲得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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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近日,農民工李德權在援助律師的幫助下,他與用人單位達成了和解協議,最終他拿到了因單位原因導致員工離職的各項補償共計2.6萬元,李德權當即向法院撤了訴,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書,經過仲裁、一審的勞動糾紛案件終于塵埃落定。于是2010年8月2日,李德權以公司未依法足額支付其相應的加班費為由,提出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2010年11月8日,雙流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駁回了李德權提出的索要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相關請求。那么因單位原因員工離職要給補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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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懷孕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但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存在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說,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享有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二選一”的選擇權,即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愿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因客觀原因不能履行的,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那么用人單位能否解除與孕婦的勞動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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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復雜的繼承糾紛,李先生委托我們的時候說是其他繼承人有遺囑,并且我們發現對方已經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已經開始出售該房屋,李先生其實內心還是滿傷心的,同樣照顧父母,可是自己一無所有,后來在家人的鼓勵下委托我們,也做好了長期打官司的準備。 李先生及家人也沒想到,在我們專業團隊做完財產保全措施后約對方來單位談,從早上談到下午現場簽和解協議并支付房屋的折價款,從委托到拿到錢剛好31天,李先生及家人也是儀式感滿滿,特意送來4面錦旗和4個獎杯??表示感謝。
不審計能否拿到工程款?項目已經交付使用幾年了,審計一直沒有完成,那不審計能否拿到全部的工程款呢?講一個案例啊,一個分包單位在總包那里分包了一個土方的一個工程,分包合同在約定的工程款以業主與總包單位審計的價格為準,也就是說審計完成后,分包單位就可以拿錢。那項目呢,是在2014年底呢,就已經竣工驗收,并且已經交付使用了。然而總包單位啊,卻拒絕向分包單位支付工程尾款,原因也很簡單,業主的審計沒有完成,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不具備付款條件,分包單位忍無可忍就把總包告上了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是這樣認為的,第一,項目在2014年底呢,就已經交付使用了,如果一直沒有審計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既不利于糾紛的解決,也有失公允,第二,審計只是確認工程款的途徑之一。法院通過鑒定。
確定的工程價款也符合法律規定,可以直接確定總造價。第三,總包單位一直消極的推動項目的結算和審計工作,有過錯要擔責,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工程不需要審計,依據鑒定結論直接支付工程款。你有沒有遇到過類似這樣的一個問題呢?評論區告訴我。
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分和規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生之前亦處于平穩駕駛環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