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延期交房房子未達到合同約定交付標準能收房交物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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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交房730天才辦產權證――福州有一開發商竟出如此“霸王條款”,業主集體投訴;省消委會發出消費警示,稱樓市火爆,投訴增多,購房戶應慎簽合同條款警示:慎簽商品房合同中雙方約定條款案例:隨著樓市持續火爆,消費者關于商品房交易合同條款等方面的投訴不斷增多。不久前,福州某房地產項目的業主們,聯名投訴由于購房時匆匆簽約,事后卻發現許多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對己不利,如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天內辦理產權登記”時間太長,應變更為建設部規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內辦理權屬登記”。購房者便以遭遇“霸王條款”為由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那么交房730天才辦產權證合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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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那么何謂房屋的交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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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分析(一)關于交房的條件及時間點開發商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房屋期限內交付房屋的行為,屬于逾期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二)違約金的確定標準1、商品房買賣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條是關于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條款,開發商一般會與購房人明確約定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如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三計算違約金。(四)免責事由免責事由有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之分,前者為因不可抗力導致違約,違約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違約責任,后者為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免除違約責任的事由。那么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賠償事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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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遲延或者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原則上,出賣人不能在約定時間交付房屋便構成延期交房。但是,出賣人應在合理時間內對買受人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否則構成延期交房。因此,如果將“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理解為凈利益的話,買方在賣方延期交房的情況下損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購房成本,包括分攤的購房款及利息損失。那么2022年房子延期交付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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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般來說,二手房交易雙方對整個買賣流程并不熟悉,特別是在交房事項上容易產生糾紛,影響交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建議買賣雙方在交房時,要注意做好以下幾個問題。其實,這種情況完全可以避免,只要在交房當日結清上述款項即可。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對上述問題進行明確約定,避免糾紛的發生,即使發生糾紛也有章可循。房屋交付后,雙方應簽訂一份房屋交接書,將交房中完成的事項寫入其中,以書面形式確認雙方對于房屋交接事項的認可。特別是某些交房事項無法按期完成時,更應當簽訂房屋交接書,將未完成事項以及何時完成寫入其中,以便將來如期如約履行。那么二手房交房時如何防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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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延期交房違約金不可以抵物業費1、物業管理費與違約金不能相抵物業管理與開發商賣房是兩個法律關系,是不同的合同主體。從法律關系上來說,延期交房違約金與物業管理費不能相互抵消。也就是說,開發商對買受人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的債務,如果轉移給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即折抵一至兩年物業管理費,要經債權人購房人同意。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因當事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對房屋的交付使用約定不明而導致的大量糾紛。據此,在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房屋的交付使用為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出賣人對房屋的轉移占有即交鑰匙,即為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那么購買期房延期交房違約金可以抵物業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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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債務所應承擔的責任。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所以,即使張女士和開發商的購房合同中沒有關于延遲交房的相關約定,開發商仍然要為延遲交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么即使沒有違約約定,延遲交房也要賠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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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延遲交房是指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后,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一般約定的延遲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等,如果超過這個期限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那么房屋延期交付可以退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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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違約金和實際損失不能重復計算,胡先生或者要求該公司賠償延期交房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或者要 求該公司賠償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該合同簽訂后,胡先生按約交給該公司首付款10萬元,并辦理了購房按揭貸款30萬元。■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違約金須酌情裁定 張盈律師事務所劉夢醒律師認為,商品房交付須具備“兩書一表”,案例中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行使權利。劉律師表示,該公司以張貼公告的方式通知交房不符合合同“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的約定。那么詳解違約金:開發商未按時交房業主有權索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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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已交房沒入住沒裝修的房子需要交納物業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物業交付買受人之日起,物業服務費用由買受人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2、如果房屋已經通過驗收交付的,即使業主沒入住也不能免除繳納物業費的義務。只要商品房達到了交房條件,不管業主是否收房,都應當交納物業管理費。現實交房中,收費主體經常出現混亂,物業公司往往介入交房收費工作,一旦樓盤在交付時發生收費糾紛,有些開發商不分具體情況,一律都交由物業公司出面處理,出現了收費主體不清、亂收費的情況,大家要多注意。那么已交房沒入住房子需要交納物業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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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賠償主要通過違約金來實現。購房者遇到延期交房,首先要看自己與開發商的合同約定,有沒有關于違約金賠付這一條款;其次也要看開發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子的具體原因是什么。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若開發商無合理、合法的抗辯理由,則應根據雙方在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給與賠償,而且開發商應該繼續履行合同。那么延期交房賠償怎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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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出讓方不按約定交付出讓土地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按期交付土地是其最主要的合同義務,如因可歸責于出讓方的原因導致遲延履行、不正確履行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土地出讓方應依合同約定的時間或條件將標的物交付給承包方經營使用,若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辦理登記手續完成交付土地,則已經違反合同構成違約行為,如出讓方逾期交付、拒絕交付等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那么未按合同約定交付土地形成違約責任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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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以上兩條,分別規定了開發商沒有如約交付房屋和造成購房者沒有按期取得房產證時的違約責任。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在開發商沒有按期辦出大產證時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因此,購房者就此主張違約責任時,應當在事前簽約時就此約定違約金。業主雖然沒有因為開發商逾期履約而要求解除買房合同,卻訴諸法院要求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近日,上海一中院對這起業主拿著預售合同向開發商主張違約金的案件作出二審判決,判令開發商在承擔遲延交房違約責任之余仍需承擔遲延辦理產證的違約金。王女士認為,房產公司未能如約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已構成違約。那么開發商延期交房并延期辦證,是否需要承擔雙份違約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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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城中心買了一套二手房,有時候因賣房人遲延交房,或者買房人因個人原因拒絕接受房屋,容易造成違約風險。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如何約定交付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二手房交付的相關條款,拘束交易雙方的行為。這也是房屋交付的重要部分。買房人因個人原因拒絕接受交付,賣房人可以通過錄音、錄像,或者公證的方式記錄情況,賣房人不承擔違約責任。那么買二手房,交付房屋時要注意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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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針對房開商的這一抗辯,房開商主張違約金過高,其應對“違約金過高”負有舉證責任,即應對違約造成的損失負有舉證責任,只有證明違約金確實超過損失的30%,其主張方可成立。原則上,出賣人不能在約定時間交付房屋便構成延期交房。當事人延期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的規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現對房屋的正常交付產生重大影響,造成出賣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賣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那么房子延期交房違約金怎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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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經商議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間分歧較大,兩人退股, 導致后期發包人拒絕支付工程款, 869萬欠款該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議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經招投標取得某縣區交通運輸扶貧“建養一體化”工程的施工。 經由市政建設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與工程公司商談一致,將工程中的其中五個標段的施工進行轉包。 胡先生與沈某、孫某三人經過協商,由胡先生和孫某負責出資,沈某負責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該標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設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開始施工。 由胡先生與孫某負責現場項目施工管理,組織人力、機械設備、原材料等,并在現場臨時搭建混凝土攪拌站,對上述標段進行實際施工。 兩人退股導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孫某與胡先生共同補簽《項目合作協議書》一份,約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圍、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責任及分工、資金、財務管理等內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設公司與工程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工程內容、工程地點、工期、定價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孫某與胡先生在合作期間出現分歧,故沈某、孫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繼續施工,各方簽訂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孫某相應股份轉讓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繼續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義務,并交付業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設公司與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還剩余約869萬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請仲裁要回全部款項 2020年—2023年間,胡先生無數次與多個合作方溝通時,產生了嚴重的分歧與矛盾,所以款項一拖再拖,一直未解決工程款糾紛。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師幫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導收集證據,包括合同、施工情況記錄、合作協議書、結算會議紀要等全面的證據資料。 資料準備齊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請仲裁,由兩位資深的天用律師參與出庭。庭審中,天用律師對全面的證據進行觀點論述,對被拖欠的工程款據理力爭,得到了仲裁院的認可與支持。 經合議,仲裁庭裁決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萬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和律師費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擔; 3、本案仲裁費由胡先生承擔20%,由工程公司承擔 80%。 經過天用律師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訴求達成,胡先生對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非常認可,特意送來一面錦旗表示感謝!
不審計能否拿到工程款?項目已經交付使用幾年了,審計一直沒有完成,那不審計能否拿到全部的工程款呢?講一個案例啊,一個分包單位在總包那里分包了一個土方的一個工程,分包合同在約定的工程款以業主與總包單位審計的價格為準,也就是說審計完成后,分包單位就可以拿錢。那項目呢,是在2014年底呢,就已經竣工驗收,并且已經交付使用了。然而總包單位啊,卻拒絕向分包單位支付工程尾款,原因也很簡單,業主的審計沒有完成,依據分包合同的約定,不具備付款條件,分包單位忍無可忍就把總包告上了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是這樣認為的,第一,項目在2014年底呢,就已經交付使用了,如果一直沒有審計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既不利于糾紛的解決,也有失公允,第二,審計只是確認工程款的途徑之一。法院通過鑒定。
確定的工程價款也符合法律規定,可以直接確定總造價。第三,總包單位一直消極的推動項目的結算和審計工作,有過錯要擔責,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工程不需要審計,依據鑒定結論直接支付工程款。你有沒有遇到過類似這樣的一個問題呢?評論區告訴我。
我在江蘇這邊吧,竣工了個活兒,還差170多萬,兩年多了還沒給我有都經過驗收嗎?都交付都使用了,170萬是屬于尾款嗎?還是屬于質保金,都有到一塊兒了,您是總包發包方,不給您支付,這對對對對,他們的理由是什么呢?房子沒賣出去,合同里面有約定,說是要在他們把房子賣出去之后才給我們付款嗎?那倒沒有,對呀,所以說他這樣說肯定是沒有道理的,他房子有沒有賣出去,是不影響說是他給您付款這樣的一個義務的,更何況如果他房子賣的多,他房子賣的好,他會多給您付嗎?也不會啊。
我掛靠的人家已經交付了發包,那邊跟我說是不給票,他不給我打款,掛靠公司那邊說是不給打款不給票,兩邊互相踢皮球,合同里面有沒有去約定說是先票后款還是先款后票啊,沒有約定,這個實在解決不了,互相都怕對方不講信用的話,可以讓法院來出一個調解書,我們可以約定好,約定清楚開票的一個時間和付款的一個時間,或者說讓掛靠公司把票開好了,我們跟掛靠公司的人一起啊,拿著這個票到他們公司去付了款,確定付款之后再給他,你們律師做個見證是吧?對,我們可以出面幫您再去寫點協調。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