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問一下,租的房子不適合居住,比如東西很多損壞,跟房東協商,房東讓我們自己修理,且修理費用只支付一小部分,且約定好的修理遲遲也不履行,其次,電熱水器無法使用等問題,以及屋子居住時間長渾身癢,請問怎么取證以及上訴



為客戶解決問題提供高效方案
讓優質法律服務觸手可及
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我國法律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該權利自登記時設立、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得隨意轉讓出租繼承。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那么辦理居住證沒有租房合同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一、民法典離婚后永久居住權有效嗎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民法典規定,設立房屋居住權時,如果約定永久居住權的,一般情況下視為約定不明確,不影響居住權合同的效力,但房屋所有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不然居住證就沒法正常辦理了。現在的照相館老板都很精明,只要你說辦理居住證需要照個相什么的,他們立即就懂了。一般情況下,申請居住證時,政府部門是會要求你填寫一個申請表的,上面會有很多你得基本信息和其他的,只要如實填寫就可以了。
擅長:婚姻家庭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即當案件的級別管轄為中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或者如本案情形涉及跨行政區域的專門人民法院管轄時,就應當審查被告是否在相關的地級市一級、省一級的行政區域內,或者是否在相應的跨行政區域范圍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進而來認定被告的經常居住地[2],經常居住地&rdquo,經常居住地&rdquo,經常居住地&rdquo,經常居住地&rdquo,雖然公民都居住在某市范圍內,但如在起訴前一年時間內曾在不同法院轄區內連續居住,可能就會被認定為不存在經常居住地。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居住證辦理流程是什么1、居住證的辦理流程:申辦人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身份證)、房屋租賃協議或者有關居住證明等材料、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張,至在沈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同時,經查驗手續合格的,現場予以辦理,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以上我們為大家介紹的是關于外地人如何辦理居住證,外地人如何辦理居住證1、我們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那么我們如果在外地居住如何辦理居住證呢,下面我們來介紹有關于外地人如何辦理居住證,2、如果《居住證》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7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證》簽發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變更登記。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2.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監視居住措施后,如果被依法撤銷監視居住措施,或者被依法逮捕、起訴、審判,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將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監視居住措施,并不意味著必然會被判處刑罰,也不意味著必然會被判處較重的刑罰,一、監視居住的法律規定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通過對監視居住期間是否可以請律師的詳細解釋,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范圍和操作規定,因此,在監視居住期間請律師時,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相關規定,與監管機關進行必要的溝通和協商,綜上所述,監視居住期間的犯罪嫌疑人是有權利請律師的,因此,監視居住期間的犯罪嫌疑人也是享有請律師的權利的,這說明在偵查階段,監視居住期間的犯罪嫌疑人是有機會會見律師的,這一條款明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請律師權利。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房屋交付使用后所產生的物業服務費用,應由業主承擔,但房子交付一年內無人居住的,就算是空置房,這些服務需要一定的費用支持,物業費是維持物業服務正常運轉的一種費用,這是由業主共同承擔的,物業服務態度很關鍵,若是物業服務人員沒有執行合同中的約定,例如:非法占用公共空間、對破壞的設施不立即修理等,都屬于物業服務不到位,業主有權拒絕繳納物業費,其次,物業費是由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的,無論房屋是否有人住,業主都有義務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物業費,若是之前簽署的服務合同到期,物業公司沒有續簽服務合同,盡管他們有實行物業管理,但公司服務的主體是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委托,不是具體業主,也不需要繳納物業費,也就是說,物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收費標準,違規收費或違反協議約定,損害業主的利益,這種情況業主能拒交物業費。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像案件中王先生和李女士,為了保障剛滿一歲的女兒居有定所,兩人協議離婚時為女兒約定了居住權,且設定了期限,這項權利自登記便生效,居住權是《民法典》物權編新增的一種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房屋上設立的占有、使用該房屋的權利,登記了的居住權人對其權利范圍內的房屋,有占有、使用,不受所有權人干涉的權利,雖然設定的居住權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但可以享有居住的權利,該項權利不可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后,房屋可以正常出售、轉讓、抵押、繼承,其它權利人如買房人、繼承人等后權利人必須尊重在先居住權的事實,無權要求居住權人搬離,部分夫妻離婚后為保障孩子居有定所,通常會在離婚協議中為未成年子女約定居住權。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二、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用戶這樣評價她:
內容:居住證、居住登記卡的頒證單位是北京市公安局《居住登記卡》北京市居住登記卡即來京人員在京暫住的憑證,是申領北京市居住證的基礎。居住登記卡是證明在北京居住滿6個月的憑證,滿6個月才可以辦理居住證,所以如果您沒有其它憑證下,先申領登記卡是必須的一步。
擅長:婚姻家庭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監視居住可以請律師嗎1、法律主觀:被 監視居住 的 犯罪嫌疑人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監視居住可以請律師介入嗎法律主觀:被 監視居住 的 犯罪嫌疑人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2、法律主觀: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5、法律主觀:被 監視居住 的 犯罪嫌疑人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被監視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被 監視居住 的 犯罪嫌疑人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調解時,通過努力爭取,可以達成如下訴求,這些,都是判決不可能達到的,好合好散,皆大歡喜: 1、孩子撫養費給付周期可以寫到23周歲; 2、孩子撫養費可以拆分成生活費、教育費來寫; 3、爭取三套房屋中的兩套,而不用給對方房屋折價款; 4、存款不用給對方分割,對方還要倒給我們補償款; 5、款項可以分期給付,擔心對方違約,可以約定任一期未按期足額給付,則剩余款項加速到期,可一并申請強制執行; 6、可以約定孩子對雙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業費嗎?答案來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業費?答案是:要交!因為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空置房業主也享受到了物業服務。 此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繳納物業費的當事業主楊某敗訴被判交納拖欠的物業費! 業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起訴! 2015年5月,楊某在湖南省平江縣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住宅并辦理了收房手續。同年,楊某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 此后,由于楊某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致電和書面催交,但楊某以未真正入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 2020年9月,物業公司將楊某起訴至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楊某支付物業費,并承擔近千元的違約金。 楊某辯稱,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處于閑置狀態,既未對房屋進行裝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 而物業公司堅稱,雖然楊某的房屋處于閑置狀態,但物業公司仍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設施的維護、小區的整體綠化和保潔提供了服務,故楊某理應交納物業費,并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 業主應按合同支付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楊某提供物業服務,因此,當事人之間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楊某應按物業服務合同及相關規定向原告交納物業費。 楊某辯稱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實際居住,未享受過物業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物業費和違約金的主張,不予采納。 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現《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判決楊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業費打折,與上位法不一致,應予以糾正) 審理法官怎么說? “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溫馨提示 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它的價值在于在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最終體現對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 物業費的構成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等,大部分是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護的費用,并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的服務。 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衛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設備如電梯、消防等費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繼承人若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且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法院可以酌定多分遺產。打官司打的是證據,在孝敬老人時,別忘了留下相應證據備用,在產生繼承糾紛時方能占據主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