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期間可以請律師嗎,監視居住可以起訴嗎

導讀:
通過對監視居住期間是否可以請律師的詳細解釋,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范圍和操作規定,因此,在監視居住期間請律師時,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相關規定,與監管機關進行必要的溝通和協商,綜上所述,監視居住期間的犯罪嫌疑人是有權利請律師的,因此,監視居住期間的犯罪嫌疑人也是享有請律師的權利的,這說明在偵查階段,監視居住期間的犯罪嫌疑人是有機會會見律師的,這一條款明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請律師權利。
監視居住可以請律師嗎
法律主觀:
被 監視居住 的 犯罪嫌疑人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這里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 同居 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 律師 以外的人。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準方能會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可以會見律師嗎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這里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準方能會見。監視居住期間可以會見律師。
二、被監視居住人有什么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7條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所謂“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的合法住所。所謂“居所”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所謂正當理由,是指被監視居住人有治病、奔喪等正當事由。公安司法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這里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準方能會見。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時,如果發現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情節較輕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如果是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監視居住的,還應當及時向作出監視居住決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報告。
總結:指定監視居住期間當然可以請律師。這個期間,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行為人的具體情況,并結合實際給出律師的法律建議,爭取從輕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會見律師可以嗎
法律分析: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即被監視居住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會見除與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員和所聘請的律師、辯護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此只是限制不得會見除家人、所聘請的律師、辯護人以外的其他人,會見律師或辯護人是不需要批準,故不受此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監視居住可以直接起訴嗎
法律分析: 監視居住到期后可以起訴的,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應當由辦案機關作出解除或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具體程序為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或公安局長決定后,通知辦案機關,并將解除決定書送達給嫌疑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監視居住期間被起訴了怎么辦
【法律分析】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被他人起訴應當積極應訴:1、收到起訴書后15日內向法院提交答辯書,并按原告人數提交相應復印件;2、提交被告主體資格證書,有委托律師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收集證據,編寫證據目錄并裝訂;3、準時出庭,如實說明案情。如法院經初步審查,認為被告罪行較為嚴重,可能判處較長刑期的,會依法決定予以逮捕。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的,送交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并關押在看守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期間可以請律師嗎
在當今社會,監視居住的概念越來越被重視,而對于這樣一種特殊的居住方式,很多人都抱有一些疑問和猜想。其中最為關鍵的問題莫過于,監視居住期間,是否可以請律師?本文將從法律的角度,詳細解釋監視居住期間請律師的相關規定,為你破除疑惑。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監視居住的含義。監視居住,簡單來說就是法院對某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宣告有罪的人進行的一種限制自由行動的措施。通過對嫌疑人的日常活動進行監控和監察,減少其對社會的危害。然而,在這種特殊的居住方式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權利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呢?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聘請辯護人。無辦法聘請的,國家委托辯護人。”這一條款明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請律師權利。因此,監視居住期間的犯罪嫌疑人也是享有請律師的權利的。無論是在案發初期,還是在審判過程中,他們都有權利選擇自己的辯護律師。
然而,對于監視居住期間請律師的實際操作,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和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于確有需要,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律師也可以會見。”這說明在偵查階段,監視居住期間的犯罪嫌疑人是有機會會見律師的。但是需要強調的是,這種會見必須得到有關機關的批準,也需要在特定的場所進行。并且,會見律師的時間和次數通常是受到限制的。
相對于偵查階段,審判階段對于監視居住期間請律師的限制更多一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可以閱卷,并可以會見被告人。被告人提出請指定代理辯護人的,由審判機關指定。”這表明,在審判階段,被告人可以閱卷、會見辯護律師。但是與偵查階段不同的是,會見辯護律師的次數和時間更為有限。審判階段的會見律師往往受到更加嚴格的限制,需要經過審判機關的批準。
綜上所述,監視居住期間的犯罪嫌疑人是有權利請律師的。不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他們都可以行使請律師的權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會見律師的時間和次數通常是受到限制的,需要經過相關機關的批準。因此,在監視居住期間請律師時,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相關規定,與監管機關進行必要的溝通和協商。
通過對監視居住期間是否可以請律師的詳細解釋,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范圍和操作規定。這不僅對于廣大市民來說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也有助于維護司法公正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只有充分理解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