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是一種行政處罰嗎?



不是。對于普通用人單位,開除只是單位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對員工的處罰方式不屬于行政處罰;對于公職人員,開除的性質是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二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