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員工不服從調崗可以開除嗎?什么情況下可以辭退三期員工?

導讀:
哺乳期員工不服從調崗可以開除嗎
哺乳期員工不服從調崗可以開除嗎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就算女職工不服從調崗安排的,用人單位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要賠償兩倍的經濟補償。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三期女性員工,做了許多的具有傾向性的特殊保護規定,在對待三期員工勞動關系解除的問題上,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做了許多禁止性的規定。可是,準媽媽們更應該知道,懷孕并非“職場保險箱”,在一些條件下,依然有被“辭退”的可能性。
什么情況下公司可以辭退三期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六種情形。
1、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職工經常有遲到、早退或其他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女職工懷孕,也不在保護之列。有些單位會把遲到幾次,也算作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并且明確寫進了員工守則,所以準備懷孕的女職工,要特別注意避免“觸線”。
2、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和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而且不用進行賠償。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懷孕,也可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被辭退。
3、員工有嚴重的失職行為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勞動者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的,且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用人單位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這個規定對孕產婦同樣也是有約束力的。
4、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
5、員工兼職并且影響本職工作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這個勞動關系已經嚴重影響到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可以辭退。
6、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上述這六種情形,都是勞動者本身存在重大過錯,因此雖然《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條對于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規定了特殊保護,但是保護的范圍并不及于該法的第三十九條,也就是說,一旦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出現了法律規定的這六種情形之一,作為用人單位的一方,有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而且也不用支付賠償金。
注意,在實踐中,用人單位面對上述情形合法解雇三期員工時,應當收集充分的證據材料。
法律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