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公司可以辭退三期員工?

導讀:
什么情況下公司可以辭退三期員工?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三期女性員工,做了許多的具有傾向性的特殊保護規定,在對待三期員工勞動關系解除的問題上,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做了許多禁止性的規定。可是,準媽媽們更應該知道,懷孕并非“職場保險箱”,在一些條件下,依然有被“辭退”的可能性。
什么情況下公司可以辭退三期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六種情形。
1、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職工經常有遲到、早退或其他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女職工懷孕,也不在保護之列。有些單位會把遲到幾次,也算作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并且明確寫進了員工守則,所以準備懷孕的女職工,要特別注意避免“觸線”。
2、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和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而且不用進行賠償。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懷孕,也可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被辭退。
3、員工有嚴重的失職行為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勞動者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的,且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用人單位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這個規定對孕產婦同樣也是有約束力的。
4、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
5、員工兼職并且影響本職工作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這個勞動關系已經嚴重影響到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可以辭退。
6、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上述這六種情形,都是勞動者本身存在重大過錯,因此雖然《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條對于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規定了特殊保護,但是保護的范圍并不及于該法的第三十九條,也就是說,一旦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出現了法律規定的這六種情形之一,作為用人單位的一方,有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而且也不用支付賠償金。
注意,在實踐中,用人單位面對上述情形合法解雇三期員工時,應當收集充分的證據材料。
禁止辭退三期員工的情形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所規定的內容,就是指無過錯性辭退?!秳趧臃ā返诙邨l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的法定情形,共分三種。一是過錯性辭退,二是無過錯性辭退,三是經濟性裁員。但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同時明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法律明確禁止企業采用“無過錯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兩種方式,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違法解除與三期員工的勞動關系后果
如果女職工要求與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系,且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具有可恢復的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恢復與三期女職工的勞動關系,并且需要補足拖欠的相應工資及福利待遇。
如果女職工不要求與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需向三期女職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即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
在一些訴訟、仲裁案件中,也存在三期女職工既要求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還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三期期間的全部工資待遇的。關于這個問題的處理,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也存在一定的爭議。
一般認為,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基礎,就是認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既然勞動關系解除,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顯然就沒有了法律依據。
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既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又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直至三期結束的全部工資待遇,大多數的用人單位還是會選擇與勞動者恢復勞動關系的,即使不安排工作,對用人單位來說也是減少支出的。
但在這類訴訟中,勞動關系的恢復與否,主動權又往往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用人單位對此并沒有選擇權,所以林教頭認為,從這個角度來講,企業承擔了違約金,還要承擔三期期間的工資,對企業也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
三期員工合同期滿如何處理?
“勞動關系終止”與“勞動關系解除”并不是同一概念。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法定條件之一。那么在勞動合同期滿,勞動關系自然終止時,我們是不是就無需再考慮三期女職工的問題了呢?
答案依然是否定的。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勞動者恰為三期女職工,用人單位需要與該職工進行勞動合同順延,順延至該職工三期結束時止,才能終止與其之間的勞動關系。
當然這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不再想與該職工續約的情況,如果仍然想繼續留用該員工,即使該員工屬于三期女職工,絲毫也不影響用人單位與該職工續簽勞動合同。
最后還是要提醒一下,勞動者、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職場女性需要注意的是,孕期、產期、哺乳期,并不必然是女職工的護身符,國家法律雖對女職工有特別保護,但是保護也有邊界,女職工仍需承擔遵紀守法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