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和陌生人合租房子,然后有個大媽老叫我請她吃東西,然后我沒理,她會針對我,晚上還罵我,因為是她在這住很久了,所以她說我不懂人情,不理她就會罵我,我怎么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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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但購買此類房屋,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要注意直接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購買此類房屋,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要注意直接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要注意開發商是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沒有預售許可證的房子是不能出售的針對這類房子,要在與開發商簽訂購買協議時,約定開發商如果不能按期交付房屋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盡可能地加重違約責任,防止開發商逃避責任,如果債權人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獲得了房屋所有權證,那么買房人就不應與開發商簽購房合同,而應與債權人簽合同,相當于購買二手房。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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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現實生活中,有不少經商者在資金周轉不靈的時候,或者有一些貸款買房的人在急需大筆資金救急時,就把目光再次放到了房子抵押貸款上,但是他們有個疑問,就是房子貸款未嘗清可以作為抵押物嗎?因為按揭房產已在貸款行辦理抵押登記,在未解除抵押拿到房產證前,不能再次抵押。此外,很多銀行也會增加其他的一些必要的前提條件作為門檻,例如借款人已經依據辦理并取得了房產證,并且首次抵押之后,該房產還有剩余價值未被抵押,同時還要求申請人有良好的征信記錄,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具有相應的還款實力等。那么房子貸款未嘗清可以作為抵押物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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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是不是屬于共同財產?你們結婚沒有去變更房產證,也沒有就房屋所有權另作約定,所以你們的婚姻無法變更房子的物權,無法使房子自動轉為夫妻共同財產。劉女士 劉女士: 你好,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以婚前已經取得的債權為依據取得的房屋所有權當然應當屬于債權人。對于趙某而言,由于其并非該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其不享有該債權,也即是其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權。那么房子婚前買的婚后共同還貸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北京房產律師咨詢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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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證員勸李大媽說,其實你立下遺囑,單純從財產的角度,房屋是兒子的個人財產,所以李大媽也不用擔心兒媳能侵占房子,聽了這個提醒,李大媽眼前一亮,跟公證員協商,自己的房子可以不留給兒子,留給自己的孫子,李大媽表示,我孫子還沒出生呢,我要把財產留給這個孫子,一定不能是兒子和現在這個媳婦生的,為此,李大媽到南京公證處要求辦理遺囑繼承公證,附帶條件是:兒子如要繼承房子,必須和媳婦離婚,李大媽聽完公證員的解釋,有點吃驚,但是因為附帶條件與相關法律違背,這個公證辦不起來也是事實,為了能給兒子點教訓,李大媽想到辦這個遺囑公證,內容是房屋留給兒子,但是有一個附加條件,就是如果兒子想繼承父母的房屋,就必須跟兒媳婦離婚。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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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實際上這只是辦理二手交易時需要誰到場,而真正的歸屬,并不是寫誰的名字就歸誰,大家也不要因為寫放棄房屋的東西而煩惱,法律規定在夫妻關系期間,所購買的房產屬于共同財產,與是誰的名字無關,,不動產登記人員說這房子寫誰名字默認就是誰的,這是他們辦理二手房交易手續時才這樣,寫一個人賣房子一個人辦理手續就可以,寫兩個人賣房子就必須雙方同時到場,前幾天在幫客戶辦理預告抵押登記的時候,出現了這樣的一個問題,辦理預告抵押登記的時候和辦理房產證有個共同的手續,叫做詢問記錄,好多客戶因為不動產登記的詢問記錄貳發生了爭執,還鬧的不愉快,詢問記錄上會體現房屋是歸一方所有還是夫妻雙方,本人自愿放棄該房屋,并同意該不動產歸***單獨所有&rdquo。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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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糾紛基于親情或夫妻關系,意思表示的判斷標準與其他民事案件有所區別家庭類案件,糾紛主體間存在父母、子女、夫妻等特殊的身份關系,判斷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什么,不能一概用陌生人或一般民商事主體標準判斷,如何分割父母與成年子女的爭議家庭財產(一)注重財產流動中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民事法律關系的成立及內容,主要在真實意思表示的確認,女兒去世之后,女婿只返還了當時向我們借的27萬元房款,而房子、撫恤金這些都沒有分給我們,這樣分配合理嗎。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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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租不算轉租,轉租賃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入資產出租給第三方的行為。合租指的是和他人共同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限內使用租賃物。這些細節都要一一看清楚,如有任何疑問及時提出,重要的一項就是合同期限以及房子是否可以進行轉租。有可能欺騙你的地方就是合同期限,和他是否有轉租的權力。他有可能會是合同要到期了,他又不能轉租,騙你一把跑路。那么合租算不算轉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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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買頂賬房通過中介需要開發商簽字嗎購房者還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頂賬房”是由開發商抵押給了債權人一方的,但房子的產權仍屬于開發商,因此購買“頂賬房”,購房者就必須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頂賬房是開發商用于抵債的房屋,沒有過戶手續,也就是說產權仍然屬于開發商,因此,購房者必須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受到保護,抵賬房是由開發商抵給建筑商或者材料供應商以償還債務的房屋,因此購房者需要關注開發商的資質和信譽,包括是否具備“五證”等合法資質和證書。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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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新房到手后,兩人好好把房子裝修了一番后搬進去,開始了新的生活。可這房子是兩個人的,張大媽要求分房產,里面的家具也要分。其實,在此之前,張大媽已經得知李大爺最初跟自己同居時,并非已經離異。她覺得被對方欺騙了感情,心里很不舒服,因此,她希望房子的90%歸自己,另外,她還希望李大爺能夠給她5萬元的賠償金。大爺認為,這是他們自己家的房子,輪不到張大媽來分。至于張大媽提出的5萬元賠償,因為她沒有證據,法院沒有支持。小編建議,同居情侶買房,在登記不動產信息時,對各自所占份額最好予以明確。那么未婚同居買房后分手后房子該歸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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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5、如果是和二房東簽合同,你要看他和房東簽的合同,或者能證明他是把這個房子租下來的,租期還沒到期,而且要記得留下對方的身份證復印件,你們之間也要簽一份合同,把所有的費用及分攤方法寫清楚。那么與人合租不得不知的注意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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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借名買房房子到底算誰的法律分析:1、借名人為真正的所有權人,其有權處分登記于出名人名下的房屋2、借名人可通過舉證其為真正權利人,而請求出名人將房屋移轉登記給借名人3、認定真正權利人的依據主要有:房屋產權證書保管情況、房屋購房款及相關稅費的支付憑證、長期控制和占有房屋的事實等4、在借名人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情形,借名人既可請求出名人下,房屋過戶自己名下,繼而再登記第三人名下,也可以讓出名人直接轉移登記給第三人5、在借名購房中,涉及雙重法律關系。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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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根據不動產登記效力原則法律推定房產屬于孩子的個人財產,而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除非父母雙方能取證證明確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才可以主張對登記在孩子名下的房產進行分割,如果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父母離婚時不能主張分割,【律師提醒】將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存在諸多法律風險,如果沒有法律專業人士指導,不建議父母直接將房產登記子女名下,確實需要的可以先咨詢專業人士后再辦理相關手續,現在有不少家長在購置房產時將房產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父母看來,這樣做好處很多,可以規避稅費、規避家庭破產風險,甚至提前為孩子準備婚前財產,保護子女的權益。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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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夫妻共有的房產,如何分割首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男方出錢買的房子登記女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可以大致劃分三種情況:若出資方購買房屋后,房產登記為另外一方的名字,綜合其登記的意思、財產情況可以推定為贈與的,可以認定該房屋是登記方的個人財產。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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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你好,我父親因打官司輸了賠11萬,請問法院有沒有可能封宅子1、不一定拍賣但會查封,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唯一的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這是為了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存權,官司輸了只有一套房產會怎樣1、不一定拍賣但會查封,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唯一的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這是為了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存權,家有官司樓會咋樣法律主觀:樓上漏水的官司的判決需要根據情形而定:在保修期內,開發商對房屋本身設計不合理而導致滲水漏水承擔賠償責任,樓上漏水的官司一般怎么判樓上漏水的官司一般的判定,需視情況而定:(1)在保修期內,開發商對房屋本身設計不合理而導致滲水漏水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只會根據判決書的內容,對這套房子進行一次強制執行,以賠償兩個官司中的債權人,3、不會的,如果是唯一住房,一般不會,但是會凍結你的其它資產 信用卡欠款會被拍賣唯一住房嗎 如果該房產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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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外債不斷,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及正常生活。在元甲律師的幫助下,女方與男方達成調解,孩子、房子、車子歸女方,保障母子的正常生活。男方、女方各自名下債務歸各自償還,減少女方后顧之憂。
婚姻背后,越是簡單,越容易被忽視的東西才是意義所在,結婚不是拖垮彼此,而是生活中相互鼓勵,遇到事情能有個人商量;在生活中累的時候、彼此相互安慰鼓勵、下班回家能有歌人一起吃飯,在外面受了委屈,回家有個溫暖的擁抱、我開車,你坐在副駕駛,車里放著外面喜歡的音樂,買完菜一起回家、人事如此漫長,如果有個相知相伴的人陪伴著走完這一生。這大概就是結婚的意義。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