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續簽合同約定的是否優先從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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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合同中可以約定債務清償順序合同是可以約定債務清償的順序的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債的清償抵充順序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后。那么合同中可以約定債務清償順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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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通常,網簽合同是后于三方房屋買賣合同的,而且,網簽合同是經過公示的,按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合同效力是后合同優先于前合同,公示的合同優先于沒有公示的合同,按此規則,當兩份合同不一致時,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是以網簽合同為準的。對此,購房者在簽訂什么是網簽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房屋買賣合同并不是網簽,網簽是指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將買賣合同到相關部門進行備案的行為。簡言之,網簽合同具有登記備案作用,具有公示效力,與房屋買賣合同是不能等同。那么數個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合同優先那個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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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買賣合同作為一種典型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定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轄權。對方提出管轄異議后,法院認定異議有效,則裁定移送管轄。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管轄法院,僅口頭達成協議,即使對方予以認可,在沒有簽訂書面約定管轄協議的情況下,該口頭約定仍不能采用。“兩個不得”,即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至于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那么買賣合同能否約定管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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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哪個法院管轄;并且此種約定管轄優先于一般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四、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本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就不能協議約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案件就不能協議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轄。那么如何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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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根據合同自愿原則 ,買賣雙方經協商同意,完全可以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作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的條件,由于合同的這一特別約定并未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在處理有關糾紛時應當從其約定,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從預購人的角度考慮,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后,預購人還可以對抗商品房建設施工承包單位的對該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那么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的條件的約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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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仲裁時優先適用單位規章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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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綜上,如果在優先購買權的除斥期間內侵害優先購買權,則優先購買權人有權主張該合同無效。同年3月,李某以王某侵害其優先購買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王某與張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本案中出租人王某未履行其法定通知義務,承租人李某可以要求法院確認出賣租賃物的合同無效。如李某不同意以20萬元的價格購買該房,那么失去了其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前提條件,此時,由于不存在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法院應維持王某與張某之間買賣合同的效力。那么侵害優先購買權的合同是否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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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民法典 》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法律主觀: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后,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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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以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協議確定監護人的,該協議屬于合同。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那么約定監護人的協議算合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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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協議5月份寫的,債務官司10月份,誰的權利優先?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我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登記員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那么離婚合同5月份寫的,債務官司10月份,誰的權利優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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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申辦抵押合同時,公證處對審查抵押人主體資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較嚴。如當事人排除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的適用,另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或者登記機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擅自設 定抵押擔保續展期限,都違背了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應認定無效。綜上,《擔保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的規定對抵押權效力存續期限作了明確規定。那么抵押合同能不能約定擔保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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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同日,胡某為該筆貸款提供了抵押擔保,某信用社與胡某還簽訂了一份抵押擔保合同,約定抵押期限自該抵押合同登記之日起至2012年8月16日止。被告胡某辯稱,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間早已經過,某信用社沒有及時主張權利,故其對抵押房產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若抵押權根據合同當事人約定就可消滅,則有違物權法定原則。據此,認定抵押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抵押期限無效,對于登記機關設立的抵押期限,因該登記設定系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需要當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不宜直接通過判決確認其是否合法有效。那么過了抵押合同約定的期限合同還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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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作為一項法定權利,承租人當然可以選擇放棄優先購買權,當出租人告知出賣房屋的事實后,承租人明確表示不予購買,租賃合同未到期,租戶是否需要寫放棄優先購買權承諾書,若租戶放棄優先購買權,認可根據 租賃合同 繼續居住,具體搬離時間以合同約定為準或雙方協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利,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則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該租賃物的權利。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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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合同中約定抵押期間是否有效擔保約定抵押期間,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抵押權人可以實現抵押權。被告胡某辯稱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間早已經過,某信用社沒有及時主張權利,故其對抵押房產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認定抵押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抵押期間無效,對于登記機關設立的抵押期間筆者認為因該登記設定系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需要當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不宜直接通過判決確認其是否合法有效。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對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物權期間的行為的法律效力予以否定。那么擔保合同中約定抵押期間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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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在《勞動法》調整下,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分為法定條件和約定條件,即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由于《勞動合同法》是新法,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新法優于舊法。因此在該問題上兩法有沖突則應當優先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可以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規定,可以看出該法是不允許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的。因此,現行勞動合同中如果約定了終止條件,則該終止條件2008年1月1日后將無效,即不能再以約定來終止勞動合同。那么《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后,可以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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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 舉個栗子:大牛將股權賣給富貴,簽約后未在30天內辦理變更登記,之后大牛覺得賣虧了,遂反悔并主張合同未生效。 關于合同生效與報批義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該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規定是指決議和決定,并非協議。 (2008)開民初字第134號判決書的觀點:未經登記并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無效,因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是市場部門為了便于管理,為滿足公開查詢目的所進行的股東信息登記。真正決定股東身份的并非登記行為,而是股東名冊、股東出資證明以及股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實質行為。所以大牛的主張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相關風險呢? 如果是賣方: 1.盡量約定先收錢,再辦理變更登記; 2.約定自己只有配合義務; 3.不接受未及時配合辦理登記過重的違約責任; 4.移交后及時辦理登記; 5.約定買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買方: 1.盡量約定先登記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較大尾款); 2.就賣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約定較重違約責任; 3.約定公司本身為登記的義務人且承擔違約責任且與賣方承擔連帶責任(買方原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