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能否約定管轄

導讀:
買賣合同作為一種典型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定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轄權。對方提出管轄異議后,法院認定異議有效,則裁定移送管轄。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管轄法院,僅口頭達成協議,即使對方予以認可,在沒有簽訂書面約定管轄協議的情況下,該口頭約定仍不能采用。“兩個不得”,即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至于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那么買賣合同能否約定管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買賣合同作為一種典型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定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轄權。對方提出管轄異議后,法院認定異議有效,則裁定移送管轄。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管轄法院,僅口頭達成協議,即使對方予以認可,在沒有簽訂書面約定管轄協議的情況下,該口頭約定仍不能采用。“兩個不得”,即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至于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關于買賣合同能否約定管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以約定管轄法院的。《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所以,如果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有管轄條款的,應當首先按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如果沒有約定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買賣合同作為一種典型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定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轄權。
二是只能約定有聯系的法院,不能約定無聯系的法院。根據我國新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的管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超出該范圍任意選擇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只能約定一個法院,不能約定多個法院。所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確定、唯一。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選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案例二中的管轄法院條款之所以無效,是因為趙某約定的法院既有原告所在地又有被告所在地,不符合明確、唯一的要求。再例如在合同中約定由“甲方住所地法院和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轄”,也應認定是約定了兩個以上法院管轄,該約定無效。
四是只能明確約定,不能模糊約定。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必須是明確的。如有的公司約定“在甲方所在地按照合同法處理”。其本意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但是“按照合同法處理”的方式有多種。對方提出管轄異議后,法院認定異議有效,則裁定移送管轄。其實,該公司完全可以約定發生爭議“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五是只能以書面約定為準,不能以口頭約定為憑。約定管轄法院是要式行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協議管轄必須以書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是在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管轄法院,僅口頭達成協議,即使對方予以認可,在沒有簽訂書面約定管轄協議的情況下,該口頭約定仍不能采用。
“兩個不得”,即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法院對于級別管轄是有硬性規定的。某案件按性質或者標的額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如果選擇由中級或者高級人民法院管轄,這種約定就無效。案例三就屬這種情況。我們應按其訴訟標的額選擇相應的人民法院管轄。至于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如因不動產、港口作業、繼承遺產發生的糾紛,都屬于專屬管轄的范圍,還有涉外專屬管轄案件,都不得通過約定管轄而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