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房應當重視維護自己的權利

導讀:
2003年7月,兩人作為買方向開發商預購商品房一套,作結婚之用,預告登記權利人為李先生。后雙方感情不和終止了戀愛關系,但對該商品房的權屬份額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王女士認為,購買該房屋時其出資為總房價的二分之一,故應視為雙方各享有二分之一的房屋產權。由于該房屋預告登記權利人為李先生,王女士只有在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購房時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李先生的前提下,法院才有可能支持王女士的主張。那么婚前購房應當重視維護自己的權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3年7月,兩人作為買方向開發商預購商品房一套,作結婚之用,預告登記權利人為李先生。后雙方感情不和終止了戀愛關系,但對該商品房的權屬份額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王女士認為,購買該房屋時其出資為總房價的二分之一,故應視為雙方各享有二分之一的房屋產權。由于該房屋預告登記權利人為李先生,王女士只有在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購房時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李先生的前提下,法院才有可能支持王女士的主張。關于婚前購房應當重視維護自己的權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男女戀愛期間雙方共同出資買房,但出于各種原因,購房合同及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兩人后因感情破裂決定分手,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明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予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權益是無法受到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在實踐中,有不少人以結婚為借口,騙取對方購房,并將自己作為產權人登記,在取得產權人資格之后馬上就與對方提出分手,并要求分割房產。因此,在遇到以購房并成為產權人為結婚前提條件的情況時,應當有足夠的警惕,小心上當受騙。
王女士與李先生于2002年6月建立戀愛關系。2003年7月,兩人作為買方向開發商預購商品房一套,作結婚之用,預告登記權利人為李先生。后雙方感情不和終止了戀愛關系,但對該商品房的權屬份額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王女士認為,購買該房屋時其出資為總房價的二分之一,故應視為雙方各享有二分之一的房屋產權。而李先生認為購買該房屋時,王女士未出資,對該房屋權屬不應享有份額。于是,王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對該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產權。
由于該房屋預告登記權利人為李先生,王女士只有在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購房時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李先生的前提下,法院才有可能支持王女士的主張。而現實情況是,王女士用現金支付房款,卻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上述情況,因此,王女士的主張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關系包含了因兩性結合形成的特定人身關系,以及由此派生出的財產關系。隨著社會的發展,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財富在婚姻中占有的比重逐漸加大,尤其在房地產方面,婚姻雙方有關房地產的爭議、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房地產糾紛發生時,通常會因婚姻雙方關系的差異,導致不同的處理結果。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好在購房時由雙方簽訂一個協議,寫明各自的出資情況及房產的歸屬問題,以便一旦關系惡化,能夠保證自己的銀子不至于打了水漂,也不至于雙方因此反目成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