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有權利分婚前財產嗎

導讀:
二婚有權利分婚前財產嗎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二婚的男女離婚時,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婚前個人財產不是共同的財產,所以是不能分割的。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只有在一方利用對方顯著不利的狀況迫使對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財產分割協議時,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現金,對方同意給現金但要求多分很多其他財物而達成財產分割協議的,可認定為乘人之危。那么二婚有權利分婚前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婚有權利分婚前財產嗎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二婚的男女離婚時,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婚前個人財產不是共同的財產,所以是不能分割的。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只有在一方利用對方顯著不利的狀況迫使對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財產分割協議時,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現金,對方同意給現金但要求多分很多其他財物而達成財產分割協議的,可認定為乘人之危。關于二婚有權利分婚前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婚有權利分婚前財產嗎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二婚的男女離婚時,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婚前個人財產不是共同的財產,所以是不能分割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何種情況下財產分割協議能變更撤銷
1、關于欺詐、脅迫。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將欺詐、脅迫在條文中作了明確而突出的規定。
2、關于重大誤解。重大誤解不包括對法律規定的誤解。如將價值很小的文物誤認為價值很大并以此為基礎分給財產的,就屬于重大誤解。但如果認為財產分割協議并不產生法律效力,財產分割應在協議離婚后另行起訴解決的誤解就不屬于重大誤解。
3、關于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本意是一方利用了他人的困境,使他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承諾,且在當時的情形下,他人只有獲得一方提供的條件或幫助才可能擺脫困境。在處理財產分割協議中認定是否構成乘人之危時,比一般合同中更嚴格。只有在一方利用對方顯著不利的狀況迫使對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財產分割協議時,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現金,對方同意給現金但要求多分很多其他財物而達成財產分割協議的,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