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結婚登記須知

導讀:
補辦結婚登記須知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新婚姻法增加的補辦結婚登記是針對那些符合婚姻法關于結婚的實質要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而補領結婚證是指那些已經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但因結婚證丟失或損毀,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為其補發結婚證的人。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補領結婚證,其婚姻關系的效力從原辦理結婚登記時起算。那么補辦結婚登記須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補辦結婚登記須知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新婚姻法增加的補辦結婚登記是針對那些符合婚姻法關于結婚的實質要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而補領結婚證是指那些已經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但因結婚證丟失或損毀,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為其補發結婚證的人。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補領結婚證,其婚姻關系的效力從原辦理結婚登記時起算。關于補辦結婚登記須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補辦結婚登記須知
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應當補辦結婚登記,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針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經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為了了引導他們正確認識婚姻關系和婚姻關系當事人在婚姻關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補的一條,對于這類問題,應針對不同情況實事求是的處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釋三十號規定:
一、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算起;
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但未登記,按事實婚姻處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補辦結婚登記,規范了法律上認可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與同居現象,對于歷史上遺留的事實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事實婚姻要件的,仍視為事實婚姻,對于不符合事實婚姻要件的,視為同居。
補辦結婚登記與補辦結婚證的區別
第一、針對的對象不同。新婚姻法增加的補辦結婚登記是針對那些符合婚姻法關于結婚的實質要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而補領結婚證是指那些已經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但因結婚證丟失或損毀,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為其補發結婚證的人。
第二,辦理的程序不同。補辦結婚登記必須符合關于結婚登記的所有法定要件,辦事人雙方必須同時到場,只能在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補領結婚證并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場,當事人可以到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也可以到現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第三,婚姻效力的起算時間不同。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補領結婚證,其婚姻關系的效力從原辦理結婚登記時起算。
第四,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含義不同。雖然補辦結婚登記效力可以追溯到兩人同居之日(如果同居時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求),但該效力的追溯并不在結婚證上體現,補辦登記發出的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是當事人補辦登記當天的日期,如果日后當事人因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現爭議,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確認該婚姻發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時間。補領的結婚證則應根據結婚登記檔案在登記日期欄填寫原辦理登記的日期;另外,根據《民政部關于啟用新式婚姻登記證等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190號)規定,補領結婚證就在結婚證備注中注明:結婚證遺失,補發此證。XXXX年XX月XX日(補發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