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是如何確立的以及如何補辦結婚登記

導讀: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可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結婚登記記錄等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但是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丟失情況做出書面說明,該說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一、夫妻關系是如何確立的以及如何補辦結婚登記
1、夫妻關系的確立;
(一)結婚是要式行為,取得結婚證時,才確立夫妻關系;
(二)結婚行為具有人身性,當事人應親自辦理,不適用代理;
(三)復婚的,也應進行登記,否則不產生夫妻關系;
(四)其中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恢復承認了事實婚姻,即兩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補辦登記,領取結婚證。
2、對于結婚證丟失,有補辦需求的人,雙方可以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被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當事人還需提供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
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結婚證丟失還可以離婚嗎
1、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如果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有離婚的意愿,只要通過合法的法律程序,是可以離婚的。對于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的夫妻,只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也是可以離婚的。
2、根據民政部出臺的《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結婚證遺失,可直接辦理離婚手續而不再補領結婚證。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可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結婚登記記錄等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但是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丟失情況做出書面說明,該說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