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須知

導讀:
結婚登記需要的條件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結婚登記需要的手續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第二十三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那么結婚登記須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登記需要的條件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結婚登記需要的手續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第二十三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關于結婚登記須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登記需要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結婚登記需要的材料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如果是集體戶口的話只需帶自己的那一頁就行。
3、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4、各自的戶口簿及身份證的復印件(婚姻登記處留存)
結婚登記需要的時間安排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結婚登記需要的手續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加及其他相關費用。
結婚登記的具體程序
根據民政部2003年9月25日頒布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四章結婚登記的規定,具體程序是:
第二十一條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愿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證件。
第二十三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第二十四條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香港居民身份證;
(三)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二十五條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澳門居民身份證;
(三)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二十六條臺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二)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二十七條出國人員、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第二十八條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第二十九條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
(三)自愿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當事人不會寫字的,由當事人口述,婚姻登記員代為填寫。婚姻登記員代當事人填寫完畢,應當宣讀,當事人認為填寫內容無誤,在聲明人一欄按指紋。聲明人一欄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四)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第三十條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略)
第三十四條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結婚意愿;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附件2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四)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五)祝賀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