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補辦結婚登記的規定

導讀:
婚姻法對補辦結婚登記的規定針對我國目前不登記結婚的現狀,婚姻法第8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該條規定的立法原意是基于我國實際情況,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關系的一種補救規定,同時也是對結婚登記必要性的著重強調。其次,補辦婚姻登記的婚姻關系效力具有溯及力。(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那么婚姻法對補辦結婚登記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對補辦結婚登記的規定針對我國目前不登記結婚的現狀,婚姻法第8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該條規定的立法原意是基于我國實際情況,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關系的一種補救規定,同時也是對結婚登記必要性的著重強調。其次,補辦婚姻登記的婚姻關系效力具有溯及力。(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關于婚姻法對補辦結婚登記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對補辦結婚登記的規定
針對我國目前不登記結婚的現狀,婚姻法第8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該條規定的立法原意是基于我國實際情況,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
居生活關系的一種補救規定,同時也是對結婚登記必要性的著重強調。
在實際操作中,要掌握如下方面:
首先,并不是所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均可補辦結婚登記。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主體必須是已經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而只是欠缺
法定結婚形式要件的男女雙方。應當注意的是,補辦登記和程序與一般的登記程序是相同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其次,補辦婚姻登記的婚姻關系效力具有溯及力。補辦登
記的婚姻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也就表明它不僅認可事實婚姻關系在補辦登記后的合法婚姻效力,而且對補辦婚姻登記前的事實婚姻關系也予以認可。但是,對補辦登記前婚
姻效力的追溯及認可,是以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而不是溯及到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因為男女同居可能會有一方或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不能將這時的同居關系按具
有婚姻效力對待。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1225]
第四條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