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毒品罪辯護】張某某運輸毒品案

導讀:
張某運輸毒品案,該案為公安部督辦特大販毒案,2012年張某受賈某雇傭先后多次從運輸毒品70余公斤至境內,買賣雙方在交易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涉案人員十余人。偵查終結后,檢察機關以對張某提起公訴。建議法院對張某判處無期徒刑到死刑。同時,沒有證據證明張某明確知道毒品的數量、種類,故對辯護律師關于張某對毒品的數量和種類不知情以及從犯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那么【運輸毒品罪辯護】張某某運輸毒品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某運輸毒品案,該案為公安部督辦特大販毒案,2012年張某受賈某雇傭先后多次從運輸毒品70余公斤至境內,買賣雙方在交易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涉案人員十余人。偵查終結后,檢察機關以對張某提起公訴。
辦案思路及心得
在接受張某親屬的委托后,作為張某的辯護,我多次到看守所會見張某,了解核實案件中的多個細節。在審查起訴階段,反復閱卷,尋找辯點,并同檢察官進行溝通,提交公訴階段的辯護意見。在庭審過程中,通過舉證、質證,發問后充分發表了有利于張某的辯護意見。
本案中對張某的定罪控辯雙方沒有異議,但在量刑上爭議較大,主要為:
2、張某是否屬于從犯?公訴機關認為張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運輸,且毒品數量大(70余公斤),其伙同賣家多次將毒品從運輸到長沙,在運輸過程中二人相互配合,作用相等,不屬于從犯。建議法院對張某判處無期徒刑到死刑。
我們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
1、認為張某受雇于賣家,并與賣家一同運輸毒品,但由販毒高度隱密性的特征,張某始終對毒品的種類及數量不知情,不能以查證的賣方運輸、販賣的70余公斤毒品進行量刑,只能按一般毒品犯罪(三到七年)進行量刑。
2、張某受雇于賣家賈某進行運毒,二人屬于共同犯罪,從犯意發起、策劃,指揮與被指揮,次數、犯罪過程中所起的實際作用,非典型運毒方式,獲利情況等方面分析,張某屬于毒品犯罪的從犯。
3、張某非職業毒販,認罪態度好、真誠悔罪,并非毒品犯罪中的重點打擊對象,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區別于毒品的買家與賣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辦案心得:
裁判結果
長沙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在賣家賈某的安排下參與運輸毒品,起幫助作用,系從犯。同時,沒有證據證明張某明確知道毒品的數量、種類,故對辯護律師關于張某對毒品的數量和種類不知情以及從犯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張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判決書文號:(2014)長中刑一初字第001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