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故意傷害案辯護詞范文

導讀:
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法律文書,下面本篇文章為大家分享了關于“胡某某故意傷害案辯護詞范文”,歡迎閱讀。胡某某故意傷害案辯護詞范文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我作為胡某某的辯護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辯護職責。本案中,中級法院的鑒定認為:受害人呂某的右側第十肋骨骨折并有輕微的移位,構成輕傷。
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法律文書,下面本篇文章為大家分享了關于“胡某某故意傷害案辯護詞范文”,歡迎閱讀。
胡某某故意傷害案辯護詞范文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我作為胡某某的辯護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辯護職責。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依據我國的法律,認為其他幾位辯護人的意見有道理,我同意。同時,我也為被告人胡某某提出無罪的辯護意見。
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輕傷罪,主要取決于三個因素:一是輕傷的程度,二是被告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三是造成輕傷的原因。下面,就這三個因素提出我的觀點:
一、本案的輕傷,是輕傷中較輕的。輕傷認定標準規定:造成兩根肋骨骨折才構成輕傷,而造成一根肋骨骨折,只有在造成移位的情況下,才構成輕傷。本案中,中級法院的鑒定認為:受害人呂某的右側第十肋骨骨折并有輕微的移位,構成輕傷。這說明,本案的輕傷,是輕傷的起點,是輕傷中最輕的傷情。辯護人認為: 屬于有爭議的輕傷,是可以不認定為輕傷的。而本案中竟為此拘了五個人,捕了四個,訴了五個人,是否公平與得當?我從以下第二個因素中說明。
二、被告人胡某某的行為與呂某的傷情沒有因果關系。
庭審中查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有兩個行為涉嫌傷害,一是被告人對受害人說:趕緊交出帳來,要不被別人砸死了,并用手撥了受害人的頭一下;二是在受害人 被他人拖拉的過程中,被告人向受害人踢了一腳但沒踢上。就這兩個行為不難看出:被告人的行為沒有傷及到受害人的右側肋部,與受害人的右肋傷沒有必然的、內 在的聯系,也就是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被告人不應對受害人的輕傷負責。
本案中,有一個關鍵事實不清:受害人在醫院的主訴中稱其右胸部被人打;受害人及其妻的證言證實其傷是被打數次,且打的最嚴重的不是凌晨時發生的。上述說明:其輕傷的形成不能確定是起訴書指控的時間(即凌晨),也不能確定是被告人等人所致,自然與被告人沒有關系。
本案中,還有一個事實很重要:受害人的右側第十肋骨骨折并輕微移位,是一次擊打所成,還是多次擊打所成,并沒有確認。從法醫學上講,應該是一次擊打所致。但這個結論,意味著所訴的五人中至少有四人是冤枉的。從本案的情況不難看出:一個很輕的輕傷,不存在共同加害。
三、從造成輕傷的原因分析,被告人的行為構不成犯罪。
造成傷害,未必都構成犯罪,加害人的行為的故意和動機,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制止犯罪過程中對犯罪分子所造成的傷害、正當防衛造成 的傷害等均不是犯罪行為。本案中,被告人作為一個黨員,一個受村民大會和村委委派的交接清算組成員,到受害人辦公室是執行職務行為,且該職務行為是合法 的,是為了維護村民利益,法律應當支持和保護。受害人不進行交接,引發與村民的矛盾激化,若因被告人在現場并有警告受害人的行為及沒踢著受害人的一腳,就 推定被告人對受害人在矛盾激化中的輕傷負責,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更與當前司法為民利民的刑事政策相悖。
庭審中已查證:受害人所在的企業,是村委的企業,受害人是村委委派并任命的經營管理者。村委有權任命,就有權免職。受害人對村委免職行為應當執行, 如對免職和清算有異議,應當通過行政的或法律的手段解決,而拒不交接,是違法的。因拒不交接引發了與村民矛盾的激化沖突,受害人應對所受到的傷害負主要責 任。從這個角度,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不是共同加害人,不是傷害的共犯,而是在執行職務行為中發生的與職務有關的行為。
特別強調的是:對一個輕傷中的起點傷情,受害人有主要過錯,不應當追究其他人的刑事責任。否則,有違刑法對權利保護的均衡與公平!
基于以上理由,我提出被告人胡某某無罪的辯護意見,請法庭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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