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人口罪辯護詞

導讀:
拐賣人口罪辯護詞山東XX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豐某某親屬的委托指派康XX、高XX律師擔任豐某某的辯護人根據XX縣公安局的費公刑訴字157號起訴意見書的指控通過對相關人員的調查了解現對本案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拐賣兒童罪的犯罪構成根據我國刑法第240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出賣為目的至于是否賣出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拐賣兒童罪是行為犯只有行為人有以上六種行為之一的即構成犯罪。根據決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收買、販賣、接送或者 ...
拐賣人口罪辯護詞
山東XX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豐某某親屬的委托指派康XX、高XX律師擔任豐某某的辯護人根據XX縣公安局的費公刑訴字(2007)157號起訴意見書的指控通過對相關人員的調查了解現對本案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一拐賣兒童罪的犯罪構成
根據我國刑法第240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出賣為目的至于是否賣出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拐賣婦女、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即構成本罪。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并為自己控制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進行接應、隱匿、轉送、接轉被拐婦女兒童的行為。拐賣兒童罪是行為犯只有行為人有以上六種行為之一的即構成犯罪。
二本案案件的事實
辯護人接受委托后經仔細閱讀起訴意見書并對相關當事人進行了調查了解對本案的事實經過有比較全面的認識我們了解得情況是,受害人梁XX2005年左右在豐某某的板廠工作過一段時間與一起工作的豐XX(女漢族XX縣XX鎮XX村人)關系很好受害人梁XX與馬某某是男女朋友關系其后梁XX為馬某某未婚生育了一男孩生育后馬某某不照顧梁XX與孩子。2006年秋梁XX到豐某某的板廠玩與豐某某、李祥奎(豐某某愛人姑姑家的大女婿)、豐XX等坐在一聊天時梁XX說起自己帶孩子馬某某對她與孩子也不管自己也沒有能力撫養孩子況且自己還沒有結婚想把孩子送與別人。李祥奎得知后回家告訴了其岳母張XX(音)(也就是豐某某愛人的姑姑)張XX打電話給豐某某告訴豐某某說自己想為其弟弟收養梁XX的孩子要求豐某某給聯系以下經豐某某與梁XX商議(豐某某出于保密對梁XX隱瞞了收養孩子的人的具體情況)就送養孩子的事情達成一致也就是張XX拿30000元補償梁XX。再后來豐某某與梁XX一起抱著小孩送給張XX張XX不放心由有其女兒徐某玲(音)抱著孩子到了醫院查體查完體的結果是孩子身體健康張XX隨后拿出30000元現金給了梁XX當時張XX對梁XX說送養孩子沒有不給孩子留東西梁XX就從30000元現金中拿出2000元留給了孩子并當著張XX的面在證明書摁了手印張XX隨后把孩子抱走。梁XX出于對豐某某的信任將27000元現金打入豐某某的帳戶梁XX自己與其父親陸續在豐某某處支取了17000元余款10000元在豐某某被刑事拘留后交于XX縣公安局。
三犯罪嫌疑人豐某某客觀上沒有實施拐賣兒童罪的行為
通過上述事實可以看出豐某某并沒有實施刑法第240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即沒有拐騙兒童的故意與行為送養孩子是其母親梁XX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母親梁XX出于自身考慮請求豐某某提供幫助豐某某在這個過程中只起到了一個中間人的作用。假如把自己的孩子送與別人也構成犯罪的話那么本案的被告人無疑就是梁XX而不是豐某某。既然豐某某沒有拐騙行為顯然也沒有實施綁架行為其他四種行為即收買、販賣、接送、中轉這四種行為豐某某有沒有實施呢?答案是否定的這幾種行為必須有一個前提是收買、販賣、接送、中轉的兒童必須是被拐騙的如不是則不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二、怎樣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根據決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只要實施其中一種行為的即構成本罪。(二)確屬通過介紹婚姻、介紹收養兒童索取了財物的不構成本罪。而豐某某只是起到了介紹的作用不構成犯罪。
四犯罪嫌疑人豐某某主觀上沒有拐賣兒童罪的故意
綜觀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的行為,我們很難推斷出豐某某有實施拐賣兒童罪的故意,首先犯罪嫌疑人介紹他人收養梁XX的孩子是基于梁XX的自愿,目的是為了幫助梁XX擺脫目前生活困難的狀態,而梁XX自己也表示同意其次,犯罪嫌疑人的實施的行為沒有以拐賣為目的,所謂”拐賣”,必然有利可圖,而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終沒有盈利的主觀目的也沒有收取收養人的任何錢財第三犯罪嫌疑人對送養人和收養人之間的情況比較熟悉根據常識我們可以推知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拐賣的故意他不可能犯一個這樣的低級錯誤,就是將被害人與犯罪的受益人同時放在自己的身邊如果豐某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怕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都不可能犯這樣的低級錯誤。
因此我們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拐賣兒童的主觀故意。
五,出賣至親犯罪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國婦女聯合會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26號的規定第四條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只有情節惡劣的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二條哪些是拐賣人口罪中“情節嚴重”的行為?拐賣人口“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下列幾種,(一)拐賣婦女、兒童多人或多次的(二)盜賣嬰兒、幼兒的(三)拐賣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與他人同居的(四)拐賣現役軍人妻子的(五)拐賣精神病患者或癡呆者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四、怎樣理解決定第一條第一款第(五)項關于“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規定?決定第一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規定的“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直接、間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由于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的被害人或者其親屬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而本案中梁XX的孩子并沒有受到任何傷害。也就是沒有情節惡劣的情節。
總上所屬豐某某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
以上意見請采納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康XX高XX律師
2007年8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