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罪的從輕處罰的辯護詞

導讀:
拐賣婦女罪的從輕處罰的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受XX市法律援助中心和XXXX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人關某的同意擔任關某涉嫌拐賣婦女一案中關某的辯護人出席今天法庭審理在出庭前會見了被告關某并查閱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現依照法律結合本案實際作出以下辯護意見請法庭在合議時充分考慮。在起訴書指控的關某涉嫌拐賣婦女犯罪案件中顯然魯武、魯武妻子小花、關某等構成共同犯罪。
拐賣婦女罪的從輕處罰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XX市法律援助中心和XXXX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人關某的同意擔任關某涉嫌拐賣婦女一案中關某的辯護人出席今天法庭審理在出庭前會見了被告關某并查閱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現依照法律結合本案實際作出以下辯護意見請法庭在合議時充分考慮。
一、關某在指控的犯罪行為中起著次要和輔助作用是從犯。
在起訴書指控的關某涉嫌拐賣婦女犯罪案件中顯然魯武、魯武妻子小花、關某等構成共同犯罪。在這個犯罪團伙的犯罪行為中始終貫穿著這樣一個總的線索,由周邊群眾請求關某聯系緬甸的魯武魯武在緬甸物色對象由魯武的妻子小花中轉或由關某帶收買人到緬甸直接接人到武山到武山后由關某和收買人打錢給魯武。從上述線索中可以看出關某沒有能力獨立完成案件管主要做一些聯絡、引路、收錢打錢等工作起到次要或者輔助作用。
在起訴書指控關某的涉嫌犯罪中犯罪總金額為33.7萬元被告關某僅僅得了零頭4萬元還占不到總金額的12。但是總金額中還沒有減除已經花銷的費用(如車費、住宿費、生活費、首飾等物品購置費用)。從數額的歸屬上看出關某不是最主要的犯罪分子還是起到了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況且管所得4萬元由其家屬積極籌集由其親戚管忠平交到武山縣公安局了。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七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關某涉嫌犯罪的行為沒有嚴重后果有的被害人已經自愿出嫁有的已結婚生了子女生活安定。
起訴書指控的犯罪行為中被拐賣來婦女除一人生病被收買人送回兩人逃跑外其余的均家庭生活安定不愿回家有的已經生育了子女正常居家度日。由此可見關某所涉嫌的犯罪行為后果不太嚴重。
三、關某屬于法盲對自己的行為認識不清缺乏最起碼法律意識主觀惡性較小。
關某所處貧困山區家境貧寒觀念落后(當然也存在相關部門法制宣傳缺失和不到位)要正常娶一個妻子要彩禮平均56萬元高者十元甚至十幾萬元使得大多數貧困家庭望而生畏。故當關某從外面(緬甸)領來一個妻子后周邊親朋們“紛紛要求管介紹妻子”(起訴書也這樣說)。管在緬甸聯絡或者領來女人也在相當程度上出于對親朋們的幫忙的主觀態度。當然管俊領來的女人當中也有合法成婚的。關某雖然涉嫌參與拐賣婦女10多人但該案不象有的拐賣婦女案件存在對被拐賣婦女綁架、強奸、強迫賣淫、虐待、故意傷害等嚴重侵害人身自由的情形。故關某涉嫌犯罪行為主要是對自己行為認識不足造成的主觀惡性較小。
四、關某涉嫌拐賣婦女犯罪案件中關某有法律規定的酌定從輕量刑情節。
1.犯罪起因,是關某為多次上門的親戚、朋友找對象(妻子)周邊好多單身大齡男青年“紛紛要求”。
2、犯罪后認罪態度,關某到案后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認罪態度較好。
3、犯罪人一貫表現,從群眾聯名信和村委會證明等可以證實。
4、積極退贓,所得贓款4萬元全部由其家屬上繳武山公安機關。
5、無前科,起訴書已經說明。
6、沒有對被拐賣婦女實施摧殘、虐待等違法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32條第二款規定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實施摧殘、虐待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能夠協助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或者具有其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上述意見辯護人認為被告關某涉嫌拐賣婦女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管雖然參與拐賣婦女人數較多但依法還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且關某具有法律規定應當從輕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也依照國家堅決少殺或者不錯殺的死刑政策希望XX市中級人民法院給被告人關某留一條生路給予其悔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希望能夠酌情采納謝謝!
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