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辯護詞怎么寫

導讀:
故意傷人是一項比較嚴重的罪行,指的是違法做出對他人身體構成嚴重傷害的行為,下面本篇文章為大家分享了關于“故意傷害罪辯護詞怎么寫?——案例”的內容,歡迎閱讀。受害人的傷與被告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被告人沒有毆打受害人的鼻子,不構成故意傷害。故受害人的傷情與被告人沒有關系,辯護人認為受害人的鼻骨骨折是在事故發生之后或之前早就已經形成了,不能排除案件發生前后他傷或自傷,受害人的傷不是被告人所造成的。其危害后果與被告人所受到的威脅后果是基本相適應的。
故意傷人是一項比較嚴重的罪行,指的是違法做出對他人身體構成嚴重傷害的行為,下面本篇文章為大家分享了關于“故意傷害罪辯護詞怎么寫?——案例”的內容,歡迎閱讀。
故意傷害罪辯護詞怎么寫?——案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李XX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山東易知律師事務所接受李XX的委托,指派許仙鳳律師擔任本案的辯護人,經過查閱本案卷宗,多次會見本案被告人,現結合剛才的法庭調查,根據事實和法律,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辯護人對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罪名有異議,我們認為被告人主觀上并沒有傷害對方的故意,屬正當防衛,故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受害人的傷與被告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被告人沒有毆打受害人的鼻子,不構成故意傷害。被告人的訊問筆錄、證人的詢問筆錄、門診病歷及法醫鑒定報告書都只能證明本案傷及受害人的臉部,但是至于具體哪一個部位,并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被告人傷及被害人的鼻子并造成骨折。故受害人的傷情與被告人沒有關系,辯護人認為受害人的鼻骨骨折是在事故發生之后或之前早就已經形成了,不能排除案件發生前后他傷或自傷,受害人的傷不是被告人所造成的。
二、被告人的行為是為使本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1、本案從起因上看:被害人將被告人父母的衣服扔到門前臭水溝里,被告人含淚撿回后,被害人無理取鬧多次搶回衣服后又當著大家的面扔進溝里。被害人故意與被告人挑起事端,謾罵撕扯被告人的臉部并突然咬被告人,這是引起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正是由于被害人的這種無法無德違背善良風俗習慣的重大過錯行為才導致其受傷結果,被害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2、從正當防衛的時間上看,被害人不停地撕扯被告人的臉部和肚子,抓出血痕后繼續撕咬被告人的胳膊,不法侵害行為的正在進行時,防衛是迫不得已,即不是預備的也不是想象的侵害行為發生。
3、從正當防衛對象看: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被告人只針對了違法侵害者受害人進行制止,沒有傷及無辜的其他人。
4、從正當防衛意圖上看:被告人針對不法侵害者的追打和撕咬,其主觀目的就是為了不讓他人造成重大傷亡,主觀意圖不是故意傷害。
5、被告人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受害人的損害結果只是輕傷,以輕傷的代價制止了事態,防止了嚴重后果的發生,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
鑒于上述事實,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當時被告人在行兇的緊急情況下,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已經受到了重大的直接的威脅,被告人為了避免受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隨手擋了一下受害人,更是必要的。其危害后果與被告人所受到的威脅后果是基本相適應的。假設一下,如果被告人不采取這個防衛措施,嚴重傷亡的就是被告人了。
三、被告人在事發后的行為構成自首。
本案事發生后被告人并未離開事發現場,等待警察到場處理,并在未受到訊問前,如實供述事發經過,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自首規定,到案后如實陳述涉案行為,自愿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控制之下的主觀選擇,應當認定為自首。對于自首情節,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四、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量刑情節,請合議庭予以采納。
1、本案被害人無視法律和道德,違背社會公訴良俗,明顯有過錯,且該事件的原因也是因家庭矛盾由受害人引起的,對矛盾的激化負有責任,應當減輕被告人的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4條第2款第4項規定:“因被害人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被告人歸案后坦白案情、向警方如實陳述案情,并在開庭中有自愿認罪的情節,主動要求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應當酌定從寬處罰;
《指導意見》第3條第9款規定:“對于積極賠償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懇請法院酌情考慮對被告人李##從輕處罰。
《指導意見》第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根據坦白罪行的輕重及悔罪表現的情況,可以減輕處罰。”
3、本案屬于鄰里家庭矛盾糾紛引起的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于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4、被告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無違法犯罪行為和前科,主觀惡性較小,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后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
5、被告構成正當防衛,應當不負刑事責任,即使防衛過當應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6、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根據《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款的規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構成正當防衛,應當不負刑事責任,即使防衛過當應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因此,辯護人懇請法院對被告人從輕量刑,建議對其實行緩刑,給其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法庭予以參考并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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